道德社会化,即个体在社会道德上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的过程。在个体社会化的总体上,道德社会化是一个最为基本的方面,可以认为它是个体社会化的核心。我国历来强调德育在全部教育中的首要地位是深得科学真谛的。心理学上对此有着许多研究,认知学派、行为学派、精神分析学派都提出过各自的理论。下面,结合我国实际,综合各种研究成果,讨论一下学生个体道德社会化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道德榜样 道德榜样的作用是基于个体的模仿这一心理机制。从人类由动物进化而来的这一历史过程来看,从人类尽管动物越来越远,但却永远摆脱不掉以有生命的物质形体作为实在性的基础来看,模仿确实有其生物性前提,确是具有本能的性质,人生之初就是从模仿开始而进入社会生活的。这样,道德榜样也就具有使人走向相应的道德之路的楔机的作用。在新行为派的社会学习理论中,榜样的作用得到了高度的强调,其多项实验研究表明,榜样既可以使学生接受外部诱惑,也可以使其拒绝,既能使其言行一致,也可使人表里不一。榜样的作用非常显著。 道德榜样在模仿中的作用有这样的规律性现象: 可以直接接触的、周围临近的榜样较之较远的、被中介传递(如报道、录象之类)的榜样,更易被优先模仿。所谓“将门出虎子”、“有其母则有其女”等现象的存在,其中就有这个道理;之所以强调学校师长必须严格自律、以身作则,也含有这个道理;而学生交往中有“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常见现象,同样含有这个道理。 地位高的较之地位一般的榜样,更易被首先模仿。所谓“地位高”,包括年龄大、名气大、学历高、年级高之类。学校师长、高年级学生、有特长、有名气的学生就常被首先仿效。 榜样的外部特征较之内部特征,易被首先模仿。所谓外部特征,是指直接观察得到的,也就是服饰、举止风度、行为方式,以及由直接效果来衡量的种种行为,所谓内部特征,也就是思想观点、目的动机等等心理上的品质。这个现象在学生中非常容易发现。 以上几点在教育中显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学校教育中显然应有意识地树立优秀榜样来引导学生的模仿。对此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1.榜样的正确性。道德榜样在思想、政治、道德倾向上的正确性,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也是会出偏差的。比如学生仅是学习成绩好就被树为榜样,在体育比赛中出了某项成绩,也成榜样,又比如经商中发了大财就成了榜样,更如“文革”中只要“反潮流”就成英雄,就是全面模仿的对象。这是值得重视的教训。 2.榜样的真实性。在有意树立的榜样中,在宣传榜样的有关材料中,一定的“加工”是必要的,但不能过头,尤其要防止作假。有欠真实的榜样,一来难以使人相信,二来即使一时信了,而一旦了解真相就会产生逆反心理行为,效果适得其反。 3.榜样的典型性。即榜样能确切、全面、深刻地体现种种道德品质的实质。雷锋、徐洪刚这些榜样就是如此。无疑,模仿的实际进行是不拘对象是否典型的,点点滴滴、零零碎碎的特点都可能成为模仿对象,但如对象典型,学好一个榜样,就可以有全面的收效。 4.榜样的可仿性。就是说榜样是学生可以学得到的。有些树立的榜样,虽然确实优秀,但离学生的生活较远,只能供学生景仰,模仿却难以起步,在真实性上发生了问题,这就难收实效;也有的榜样,被抽象化了,这就不可效仿了。 5.榜样的激励性。就是说榜样能激发学生产生仿效的动机,以推动模仿行为的发生。因此,对榜样的选择,对特点的突出与强调,都是必要的,当然不能作假,不能歪曲其真实性。 总之,道德社会化中,由于模仿的必然性,所以榜样就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这在青少年学生中尤其如此。 (二)道德奖惩 奖惩在个体道德社会化中的意义是人所共知的。如在对榜样模仿与否和好差中的奖惩,在纠正随心所欲行为中实际施加的奖惩,在行为自控中心里预估的奖惩,以及对奖惩的认知,都对行为的道德化、个体的道德社会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奖惩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人们对学生个人行为的任何形式的肯定和否定,或是学生个人行为的任何成败,都构成了奖惩。当然,未必都是自觉的。而在学校教育中,教育者则应该自觉而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奖惩。具体实施较复杂,概括起来可以有以下几点: 1.有奖有惩,以奖为主,以惩为辅。 只奖不惩或只惩不奖,认为奖了好的等于罚了坏的、惩了坏的等于奖了好的、惩是奖的自然负数,这不妥。因为两者的心理依据不同。奖是基于“追求有所得”的需要,惩是基于“避免有所失”的需要(安全需要),两者的效果并不必然迁移,所以要有奖有惩。之所以要以奖为主,以惩为辅,是因为“避免有所失”的需要其效果有局限性,只维持在不受惩罚的水平上,而“追求有所得”的需要,则有进取性,不局限于某一水平上,两者效果很不相同,所以要有主有辅。 2.既注意奖惩的普遍性,更注意其示范性,并以后者为主。 所谓示范性,是指奖惩仅用于树立榜样,即通过奖励某种行为,使其他学生模仿这种行为,通过惩罚某种行为而“杀鸡儆猴”。而“普遍性”,是指凡有良好行为即予奖励,凡有不良行为均予惩罚。一般说,奖惩宜以示范性为主,因为这有“强化个体行为”(受奖惩的个人)和“树立模仿榜样”的双得作用,而普遍性则只有“强化个体行为”的一种作用(当然这是相对的)。同时普施奖惩既有不少条件限制,也容易降低奖惩应有的激励作用,特别是普施惩罚,是有风险的。但是也不能完全否定普遍性,在一定情况下,“人人有奖”是必要的,“凡错则罚”也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