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率领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从根本上结束中华民族百年来遭受西方帝国主义侵略与凌辱的历史,开辟一个中国亘古未有的新时代。创建新中国后,他们又马不停蹄地从国家走向繁荣富强、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前提出发,进行一场新的性质不同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在世界上人口最多、一穷二白面貌依旧的东方农业大国的错综复杂的历史环境中,他们坚持走自己的路,在艰辛而又开创性地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道路的征途中,既有过凯歌行进的时期,又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岁月,还曾遭遇大动乱的年代。他们不管面临的是顺境还是逆境,但都始终以百折不挠的精神,努力前行,获得许多弥足珍贵的经验与教训,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初步而坚实的基础。我们要永远铭记他们的历史贡献。 一 在探索中,全面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在中国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中国共产党创立时期就明确宣告的奋斗目标,更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形成后长期以来的坚定信念。因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一旦成为定局后,他们便开始筹划,并在新中国诞生后立即有步骤地开始全面确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因为他们十分清楚:“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1]651当然,这更是发展与壮大、巩固与加强新生人民政权的根本保证。 (一)确立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1.确立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948年9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报告中明确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并且强调:“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如法院叫人民法院,军队叫人民解放军,以示和蒋介石政权不同。”[2]135-13612月30日,毛泽东为新华社起草的新年献词《将革命进行到底》中正式宣布:中国人民要“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一切反动势力,不动摇地坚持打倒帝国主义,打倒封建主义,打倒官僚资本主义,在全国范围内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和国。”[3]1475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系统地阐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领导力量、内容和实质、民主和专政的关系等根本性问题,强调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3]1475-1481这样,标志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基本形成,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由周恩来起草、经毛泽东最后审改定稿、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国家政权是按照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组成的,这就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4]1 9月30日,毛泽东起草的《会议宣言》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将遵照共同纲领在全中国境内实施人民民主专政”[5]11。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毛泽东在这年初花两个多月时间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总纲》第一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6]522这段时间,毛泽东的有关讲话和批示进一步充实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得到健康的发展。 进入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阶级关系有了重大变化。对此,毛泽东指出:“我们国家内部的阶级矛盾已经基本上解决了。”[7]474这样,周恩来及时地提出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新任务,指出:“现在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应该是: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从国内来说,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没有完全肃清,从国外来说,帝国主义还敌视着我们,因此,我们的专政应该继续。但是,由于我们的专政更加巩固了,工人阶级的力量更加强大了,所以我们的民主就应该更扩大,而不应该缩小。”“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阶级。专政的权利虽然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但这个权力是相当集中相当大的,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忽视民主。苏联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所以我们要时常警惕,要经常注意扩大民主。这一点更带有本质的意义。”[8]207显然,这为我们指出了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总趋势和大方向。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确立和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进一步巩固与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最根本最长远的政治保证。 2.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就主张:“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677这一主张,在当时的抗日根据地是通过召开各种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参政会议,组织三三制来付诸实施的。1948年1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指示又指出:已经具备条件的解放区,可以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各级人民政府。“在将来,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当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3]1272-12739月,他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分析中国近代历史上资产阶级议会制试验失败的教训后,明确地宣布西方国家两院制的政治模式不适用于中国,因此“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2]136,坚定地主张在中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说,这是中国人民从自己亲身实践中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1949年9月30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强调“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4]4。建国初期,由于还不具备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因此没有立即在全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