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还是“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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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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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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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我国国家审计职能定位的现状来看,审计履责范围日渐泛化的现象比较突出,或者说是审计监督与其他专业监督部门的职能交叉以及重复检查现象普遍。比如我们的某些行业审计,工作目标经常是“摸清家底、揭示隐患”,其实这些目标本身应属于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对一些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本应也是行业监管的日常责任。只是行业监管的未切实履责,唯有通过审计直接监督来补位。由于职能定位不清晰,我国当前的审计机关,几乎扮演着一种“救火队”兼“防暴队”的角色,履责效率打了不少折扣。由于对具体事务过多的亲力亲为,反而对行业监管部门履责的监督无暇顾及。实际情况也证明,仅靠审计机关或审计工作范围的泛化,很难全面履行国家赋予的且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经济监督职能,可能还要因此背负上一些不必要的责任。国外发达国家的审计机关履责情况却正好与我国相反。比如,2007年美国审计总署为寻找大宗燃料商品价格的持续上涨的原因,就直接对监管部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责展开审计调查,并在报告中就该部门的监管职责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意见。

      当然,我国国家审计这种职能定位与客观实际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吻合也有其现实原因。一是行业监管部门限于部门经济利益及人事升迁考核等压力缺乏自曝“家丑”的勇气,使得国家审计不得不直接插手这一领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代为行权。二是由于评价体系的缺失,当前的国家审计还难以对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或者不适当的作为做出有效的、令人信服的评价。面对这些问题,笔者不揣浅陋,认为国家审计应该回归到对经济监督的再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弱化一些本应由社会审计完成的鉴证职能和行业监管履行的职能。同时建议国家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的再监督地位,令其能获得对相关领域负监管责任的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处理甚至处罚的权限。这样既能提升国家审计的监督层次,也有利于发挥“鲶鱼效应”,调动监管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各司其职。

      总之,如果从警察的角度来划分,国家审计的职能定位不应该是一般的巡警和治安警等普通警察,而应该是督察。当然,要能胜任督察工作,本身应该具有比较强的业务能力,这在客观上也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才能担当起对经济监督的再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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