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问责制 促进审计转型

作 者: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关 键 词:

字号:

      近期,审计署公布了49个部门单位2007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在此次专项审计中仍然发现诸多问题。

      审计风暴已经刮起三四年了,而“审计报告年年有,年年审计问题都雷同”的重复错误却一直存在。这种近乎“弱智”的低级错误不断出现实在令关注者难以容忍,普通大众及舆论媒体也接连不断地对此抱以质疑,诸如:审计出的这些问题,原因到底出在哪里?是违规,还是违法,报告中的用词一直比较含糊,看不到真相等等。有些审计问题更只是审审罢了,没有见到后继的问责程序,原因为何?谁人造成?这些疑问更是盘桓于心,不得下文。针对审查出的问题,结合最近两年的审计方法及审计重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传统问责制进行反思。

      首先,传统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一大转型,应是从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带有太多的弹性或不确定性,容易留有操纵空间。国家审计署以往公布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往往是受到行政处分的占据多数,而真正上升到法律诉讼程序的份额甚少。法律追究一般要坚持谁违法谁担责的原则,具有直接的目标性,并且给当事人带来的惩罚力度要高于行政问责,可以弥补行政追究的空当与不足。加大法律事后惩戒在审计中的介入,能够起到足够的事前威慑作用。

      其次,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二大转型,应该是从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在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行政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尽管近年来对于个人责任追究的数量在提升,但质量却未有突破——相对动辄数以亿计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一两百人受到追惩远远不够。同时,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实施全面问责一个最起码的必要条件,就是“法无例外”,即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确保所有相关责任人都受到应有惩处,避免责任追究中“追下不追上”,追执行者不追决策者,追当事人不追管理者,乃至“丢卒保帅”现象。具体化的个人问责效果,大而全的组织问责无法替代。

      最后,审计问责体系的第三大转型,来自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用公款炒股、考试费不上缴,不过是“行为过错、影响不好”,但按照后果论,其巨大财政款项挪用甚至“失踪”,已经危害到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政府运作的有效性,更带来各要害部门违纪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

      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结合最近两年的审计方法及审计侧重点,我们有必要对传统,审计问责制的不健全进行思考。此三种转型,环环相扣,相互依托,由行政问责转向法律问责,是问责程度的加深;由组织问责走向个人问责,是问责范围的扩大;而行为问责到后果问责的突破,则是问责效率的提升。由此可见,扭转当前“审计悖论”的舆论现状,则必须实现审计问责制度的三大转型,只有这样才可能扭转目前审计与问责脱节的困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