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审计结果公开审理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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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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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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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行公开审理制度构想的提出

      实行审计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开展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审计机关成立25年来,探索并已实践了适合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模式。

      当前开展的继续解放思想的大讨论,已成为推动政府工作创新的主动力。笔者认为,以思想大解放推动政府工作创新,实质也是政府工作的一次大的变革。要通过政府工作创新,对一些传统的、固有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工作做法加以改造,使政府工作满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审计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求审计机关对25年来的一些习惯做法加以系统地总结和改革。否则,停滞不前,工作就会被动,审计监督就会滞后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需求。

      增强审计监督专业性程度需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审理机制

      辩证地看,审计与被审计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作用体。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如果审计机关处理不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有效化解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不仅起不到“免疫系统”的作用,反而还会引发矛盾,取不到理想的审计效果,还会制约审计目标的实现。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是法律规定的,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种独立是相对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审计监督是行政执法行为,也需要“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帮助把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是清楚的,也知道问题产生的前后过程,也是最有发言权的。笔者认为,被审计单位派来参加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的同志,应当属于“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之列。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审计机关也只有多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才能保证审计的公平,增强审计的公信力。也正是由于被审计单位直接参与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会议,才能保证审计评价更为客观、文字表达更为准确、措词更为恰当,才能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健全和完善审计法制需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审理机制。

      审计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的。在一般意义上讲,审计监督的性质又决定审计程序是公开的。就现阶段来说,从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开始,到审计中途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到对审计发现进行交换意见,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基本上是公开进行的。使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而就在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审计意见时,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处于“封闭状态”。在审计机关没有正式作出审计决定之前,如果审计人员将要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决定有意或无意透露给被审计单位,还有通风报信之嫌,更为严重的是还导致“泄露审计秘密”。众所周知,审计实施的主要载体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每取得一份审计证明又都必须有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证明方为有效。这样,在一定范围内,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不需要回避。增加审计结果公开审理程序,还能够有效地化解审计执法者的权力滥用,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合法又合理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只强调合法性并不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根本要求。从行政执法角度来说,只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监督活动的广泛参与,才能做到审计的依法性和执法的理性并存、同生。

      同时,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又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直接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陈述和申辩,可以保证或促进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更能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试行公开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服务是现代政府的核心理念。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审计机关,不讲效率的审计行为,是无为的行政结果,服务也就无从谈起。审计监督只有公开、民主,才能使被审计单位真正受到教育和启迪,审计机关也才能自我培养、营造出良好的审计环境。

      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审理过程,实际是转变审计执法理念的过程,实质也是推进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也就是为了更好体现审计成果,更好地体现和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也正是由于人性化的执法,使被审计单位领略到法律的严肃性、审计执法的客观性、审计处理的人性化和理性在审计监督中的体现。

      有利于保证审计执法的人性化。人性化执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在执法环节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的是执法公正与执法的统一。人性化执法更多的是从法的执行方式、手段与过程角度提出和描述,它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减弱执法力度,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强调和倡导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相对人或违法违纪行为人的无原则的让步和妥协,而是注重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改变。

      审计执法的人性化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它是由审计执法活动连接起来的绝大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心理倾向和行为要求。这主要体现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执法活动的积极参与、监督。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审理机制,一方面能够通过平等的双向的说理、沟通,满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情况的知情权和处理、处罚的申辩权;一方面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一同分析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能够避免强求划一,使审计机关做到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这样,能保证审计机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适当地运用审计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审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使被审计单位真正感受到审计监督权的行使是在讲民主的人性化基础上实施的。审计处理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性质是一种纠正措施,具有矫正性和补偿性。这样,也就更容易使被审计单位更理性地接受法律责任,心悦诚服地执行审计决定,使被审计单位受到法律教育,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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