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企业经营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审计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经营租赁行为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1、租赁合同签订不够规范。未对易产生纠纷的事项进行约定,如无定金担保措施;未注明租赁期间及承租开始日,导致租赁费纠纷;未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承租方装潢材料的归属及费用承担等。 2、租赁物范围和权责不明确。表现为缺乏租赁物清单,缺少出租土地宗地图,未注明租赁物交付时间,租赁物缺失的赔偿标准,租赁物正常维修责任约定等。 3、租赁行为审批程序不严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是对双方权利的维护过程。个别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对维护自身权利的条款约定较少,而维护承租方利益的条款约定较多,明显不合常理。 4、租赁收入未入账或未入当期损益。少数企业将部分租赁收入不入财务帐,而存入小金库,留做小团体支出;租赁收入不入企业当期损益,只挂往来账,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5、违约责任不明确。如承租单位延期支付租金、水电气等费用,承租单位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未经允许转租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情形,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上述违约现象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6、缺乏对特殊情况约定。缺少因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征迁(含租赁到期)等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原因,合同终止的条款约定。由于未对特殊情况约定,容易造成出租方所收租金收入不够支付赔偿损失的被动局面。 分析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法》知识欠缺,企业未能全面、有效地制订维权条款;二是缺乏上级监督检查,造成企业租赁经营业务成为个别领导个人决策行为;三是审计力量匮乏,审计领域未能深入到企业的各个管理层面,经营租赁业务审计局限于报表审计。 纵观公司几年来资产重组工作,经营租赁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营租赁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资本增值;能够提供工作岗位,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经营租赁是盘活存量资产一种形式,在资产变现前可以有效增加留守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经营租赁业务应该成为企业内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接受内部审计的考核监督。 二、经营租赁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原则 由于企业经营租赁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对其的内部工作具有“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综合特征,且涉及部门众多,企业业务部门、经营决策层,上级单位中的职能部室如资产部、审计部等,因此,租赁经营是一项较为复杂的专项审计。实践中要注意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经营租赁业务审计仍然是采用查阅会计记录、追踪会计凭证、分析性复核等常用的方法。 2、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由于合同签订人为留守企业负责人,因此,年度考核或离任考核当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考核内容之一,因此,通过内部审计评价经营租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情况,正确反映留守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 (二)围绕事前、事中、事后工作重点,做好全过程跟踪审计。 1、全面了解资产状况,做好盘点清查工作。首先,公司及留守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和产权界定,对界定后的资产,将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对于涉及抵押或进入法律诉讼(被查封、冻结)的资产,企业需特别说明并附上相关资料。其次,对所有权资产登记造册,并依据租赁合同和租赁物清单,核对租赁资产的范围、使用状况、租金收缴等情况,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反映租赁资产现况,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租赁业务程序管理,做好审批、过程和收益管理。留守企业租赁标的、承租方的基本情况、拟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租赁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需报资产运营公司,经公司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并经运营公司的职能部门鉴证盖章、备案。留守企业认真做好资产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相关台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资产租赁情况。留守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向承租方足额及时收取租金,各留守企业的资产租赁收入必须汇缴企业专设的银行账户,该账户须报资产经营公司备案。 3、加强资产运营和收益的使用监管。公司审计部定期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审计监督。公司加强对改制企业的审计监督,建立和健全科学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找出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防范企业截留资产租赁收入,严惩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相关责任人。 (三)经营租赁控制点管理 从企业经营租赁审计活动的时间先后来看,审计不应该是一次性的,审计应该贯穿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要参与项目承租人的选择、租赁合同的拟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租金解缴范围、解缴及时性、足额性等情况进行审计;在项目完成后,要对租金解缴情况汇总、比较并反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因此,企业经营租赁情况审计是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全过程控制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