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在国有资产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作 者:

作者简介:
白彦峰,中央财经大学

原文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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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我国国有资产审计监督体系的主要内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审计监督是国有资产监督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次: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审计监督。

      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我国《宪法》第91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由于国有资产的营运过程会分别形成各自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因此,政府审计的内容显然包括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关、营运机构、经营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对记载这些经济活动的财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和检查,特别是对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执行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可以查错防弊、发现和揭露违法违纪的重大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国家审计,可以在宏观层面上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引导国有资产管理良性运转。

      (一)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之间的关系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对于政府部门的经济活动有时需采用政府审计,然而政府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二者之间不能相互替代。虽然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但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区别。

      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独立审计或民间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来实现的。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及资本市场的形成应运而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最初的政府审计是随着国家管理事务中经济责任关系的形成,为了促使经济责任的严格履行而诞生的。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审计是指各级政府机构和官员在受托管理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同时,还要受到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度的约束。这种约束方式就表现为政府审计机关对受托管理者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

      具体来讲,政府审计和作为民间设计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审计的方式上,政府审计是强制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审计部门可依法进行审计,无需被审计单位同意。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应接受委托后方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2.在审计对象上,政府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及公共资金的收支、运用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象则包括一切营利及非营利单位。

      3.在审计监督的性质上,政府审计可以根据审计结果发表审计处理意见,如被审计单位拒不采纳,政府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根据其审计结论发表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已审计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4.在审计实施的手段上,政府审计属于行政监督,是政府行为,所以是无偿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中介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是有偿审计。

      5.在审计的独立性上,在我国,政府审计机构隶属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因此在独立性上体现为单向独立,即仅独立于审计第二关系人(被审计单位)。而注册会计师审计表现为双向独立,既独立于第三关系人(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第二关系人(被审计单位)。

      6.所依据的审计准则不同。注册会计师审计所依据的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而政府审计所依据的准则是审计署制定的国家审计准则。依据不同审计准则所进行的审计,其审计工作的程序,获取证据的多少,形成的审计结论等都会存在差异。这就使得某一类审计事项,很难同时使用由不同类型的审计主体进行审计所得出的审计结论。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遵循的审计准则的差别,使得他们的工作成果很难相互替代。

      从法律上讲,政府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家建设项目、外国援贷款项目和各种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承办审计事项。

      (二)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由各部门、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实施的监督。国有企业内部通常都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但内部审计由于受本部门、本单位的直接领导,因而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较弱。

      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审计,审计目的、所代表的利益、审计的重点和法律效力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就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首先,政府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开展审计工作时要合理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于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的目的,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应考虑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其次,政府审计可依法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一是对内审协会进行指导,引导它们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成为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桥梁;二是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指导他们围绕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内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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