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大量的联邦财政拨款没有审计以及有些机构对资金进行重复监督的问题,美国国会了1984年通过了《单一审计法》。《单一审计法》要求所有接受一定数额联邦财政资金的单位接受单一审计。单一审计解决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复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审计效率,降低了审计成本。美国联邦政府实行的这种单一审计,综合了财务报表审计和合规性审计的要求,以对一个单位的一次审计替代了多次拨款审计的做法,单一审计也因此得名。1996年7月,美国国会颁布了《单一审计法修正案》,对1984年《单一审计法》进行了修正,使得单一审计制度更加完善、有效。主要内容是: 1.单一审计制度的目标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非联邦单位管理的联邦拨款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包括有效的内部控制。《单一审计法修正案》要求州和地方政府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独立的全面审计。同时要求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确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目的在于通过改正不足来避免违规现象的发生。法案规定根据编制的整改计划来解决实质性的违规现象和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保证审计中发现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对非联邦单位管理的联邦政府财政援助的项目制定统一的审计要求。法案规定了受审单位接受援助金额的金额起点,1996《单一审计法修正案》将货币起点从$100,000提高到$300,000,这使得大约有99%的接受联邦拨款的地方政府需要接受单一审计。 三是提高审计资源利用的效率与效果。相对于早期的专项补助金的审计,单一审计能在许多方面提高效率,例如单一审计制度将财务报告审计和单一审计安排在一起,使得审计师能同时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符合性内部控制以及符合性要求进行检测。同时,非联邦单位可以利用一套共用的内部控制对多项补助资金进行管理,这使得将补助资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管理成为可能。 依据该法案,联邦政府将审计资源主要集中于那些投入了大部分联邦拨款的地区和项目,同时规定审计师只需要对主要的项目进行符合性审计。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审计资源的使用效果。 四是确保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最大程度地信赖和使用审计师按照单一审计要求开展的审计工作。一些情况下,一个主体可能需要附加的审计,比如:项目检查、具体遵守性检查或经济有效的审计。单一审计为发展这些审计和评估提供了基础。 单一审计是为了减少有关对单一主体进行多种联邦拨款的重复审计。但是,单一审计也可以连同州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拨款审计一起执行。 2.《单一审计法》的主要内容 (1)审计范围 1996年的修正案规定单一审计范围包括了州和地方政府、学院、大学、医院和其他非赢利性机构等在内的所有接受联邦财政拨款的单位。 1996年的修正案将受审单位接受联邦财政拨款金额的起点由1984年规定的10万美元提高至30万美元。同时,此金额起点是指支出的金额而不是接受金额。任何支出金额少于30万美元的单位免于审计。 提高受审金额的原因是原来10万美元的固定金额没有考虑到后来联邦财政援助数额的增加,从而将审计资源分布到了接受相对较少的联邦拨款资金的单位上。修正后的法案将审计的金额起点提高,使审计资源集中在接受较多联邦财政拨款的单位上。同时,要求管理和预算局(OMB)主管每两年检查一次这个金额起点的合理性,以保证它处在一个合理水平而无需定期制定《单一审计法》的修正案。 (2)审计项目的选择 1996年修正案开始关注风险评估,要求审计人员运用风险原则决定哪些项目需要接受审计,而不是仅仅根据金额数目的大小为标准。风险原则由管理和预算局(OMB)来制定。OMB在其A-133通告中规定了审计人员选择受审项目时考虑的潜在风险因素,包括收受单位现有以及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联邦、州和地方机构的监督结果和项目固有的风险等。同时还规定审计人员选择项目时需实施的四个程序:其一,使用A-133通告中规定的支出原则来确定联邦拨款金额较大的联邦项目;其二,确定低风险的联邦拨款金额较大的项目列表;其三,通过考虑以上提到的三方面的潜在风险因素,记录对符合A-133通告中规定的项目所做的风险评估,以及确定联邦拨款金额较小的但存在高风险的项目;最后,除了那些审计人员判断为低风险的项目外,对所有联邦拨款金额大的项目和高风险的联邦拨款金额小的项目执行审计。 (3)审计报告的要求 按照1996年修正案,接受拨款的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作为单一审计报告的构成:①财务报表和联邦财政拨款的支出预算;②以前审计结果的清单概要;③审计报告,包括对接受联邦拨款的单位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及法律、法规遵循情况的审计结果;④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的行动计划。这使得单一审计报告接收者能够了解到审计结果中的要点和重要信息。另外,修正案将单一审计报告的提交时间缩短到9个月。 修正案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负责管理联邦援助项目的联邦项目负责人获得单一审计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同时也使国会和联邦监察长能够及时收到关于接受者收到补助资金及使用情况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