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加拿大。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加拿大的效益审计并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但有一些具体的操作办法来规范审计行为。如1999年初加拿大颁布了《效益审计指南》,并在2002年修订完善。该指南对效益审计的定义是:对政府活动进行有组织、有目的、有系统的检查,并对上述政府活动进行效益评价。 2.德国。应该说,德国效益审计的发展比较完善,它们有完备的法律依据。如《预算基本原则法》、《联邦审计院工作守则》、《审计院审计计划与实施的暂行指南》等。基本法和联邦预算条例等法规和行政条例对全国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各个州主管审计工作的审计院可以制定开展效益审计的工作依据,包括基本法、州财政预算法和州审计院法等。 3.美国。1972年6月,美国审计署发表《政府组织、项目、活动及职能的审计准则》即“公认的政府审计准则”,该文本题目在1988年修改为《政府审计准则》,以后又四次修订。2003年颁布了《政府审计准则》。 (二)主要内容和对象 1.加拿大。加拿大的效益审计内容包括政府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效果、成本效益,对环境的影响,对公共财产的保护,以及政府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等;其对象有政府部门、政府从事的项目或者政府的职能等。效益审计主要是检查政策执行情况,但对政策制定和政府项目立项本身的合理性不提出质疑。 2.德国。德国效益审计的内容是由审计院的法定工作任务决定的。主要是财政预算和公共财政涉及的内容:一是审查财政预算及经营活动,看政府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科学方法合理安排预算收支。二是重点审计民众广泛关注的养老、医疗保险和高等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三是审计公共投资及其资产。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确立的目标是否适当,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否与客观情况相符,可操作性、合规性、效益性满意度等。四是对政府在私人企业中所占股份的效益审计,主要审查政府在该企业的投资或资助是否取得最大收益。 3.美国。包括联邦政府以及所属的各类机构(包括海外办事机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及接受联邦政府资助和补助的所有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随着政府支出的增加,绩效审计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其工作领域包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环保、运输安全、国际利益、反恐怖活动能力等。对联邦政府有关政策如教育、科技、能源、税收、防止犯罪等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协助国会监督和改进政府工作。同时对政府各机构和公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如环境保护、平等就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以促使政府关注公众的生活和正当权益。对照客观标准,客观地、系统地收集项目的执行情况数据。 (三)审计程序和方法 1.加拿大。审计署效益审计分三个阶段:一是审计计划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进行政策研究和审计调查,选择审计对象,制定效益审计标准和审计方案。包括:选择审计对象、制定效益审计标准。二是审计实施阶段。该阶段主要是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综合分析证据信息,运用审计标准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效益,得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建议。三是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用语要简单、明晰、准确,便于读者理解;审计结论要令人信服,重点突出;既要揭示被审计单位的不足,也指出成绩。 2.德国。德国对效益审计的质量控制贯穿整个审计过程,分为计划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在计划阶段,主要研究选题是否适当,是否遵循重要性、时效性、可行性和增值性原则,并考虑审计所要达到的目标,能否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审计组成员要做到:①进行初步调查,收集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和资料。②审查内部控制,测试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项目实施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取得相关证据。③做好审前调查记录,确定审计范围和初步审计目标,提示风险领域。在实施阶段,要求审计人员按照审计目标,对审计发现的每一个问题要取得足够的、相关的、重要的、充分的、准确且易于理解的审计证据。在报告阶段,注重报告反映问题的准确、明晰,所提建议切实可行。在审计立项和计划的周密性方面,绩效审计计划在立项前必须经过严格审查。采取的措施包括德国审计署的最高行政官员提出一些问题,以避免工作偏差和技术上不可行。这种提问和回答的过程,可以有效防止浪费有限的审计资源,保证绩效审计目标的达成。德国审计署非常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使不同时期的计划项目之间相互衔接。 3.美国。美国的效益审计与加拿大大致相同,唯一不同之处是有一个审计报告公示阶段。社会公众可以从公开出版物或者直接从美国审计署的官方网站获得审计的最新结果,有利于社会公众对政府机构的绩效和改进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