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政府绩效审计发展基础的对比研究

作 者:
李璐 

作者简介:
李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时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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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系统权变演进的必然产物和高级阶段,人们对公共受托责任的要求发生了改变,不仅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更要关注用之于民的绩效,进而出现的一种审计系统新的自组织发展趋势和进化方向。本文比较中美政府审计的社会环境,分析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而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未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经济发展的对比

      从经济发展来看,美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我国仅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首先决定了中美绩效审计的基础条件不同。当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全面兴起时,恰逢该国进入以市场化为特征的政府改革浪潮,我国大体上在同一时间进入市场化的探索并在这一时期建立起政府审计制度。尽管两国的最高审计机关都是以市场化为背景,但市场化的具体含义却有质的不同。美国的市场化取向,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已经发育很成熟的前提下,减少政府干预,让经济主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去配置资源,并且在公共服务的供给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力图创建一个“少花钱多办事的政府”。因此,美国会计总署在政府绩效审计中一直强调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关注。而我国的市场化取向实际是指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最终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阶段,不仅有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而且有大量的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或机构所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仅存在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也存在很不发达的西部地区。

      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水平决定了不同的公共财政框架,而这恰恰是政府绩效审计所面临的基本对象。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则意味着必然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所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除了公共性财政以外,还有国有企业资产财政这一大块。体现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上,在美国,市场在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政府和市场分工相对明确,公共财政上要在具有公共性的领域内活动。而我国,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政府以及政府财政除了要弥补市场缺陷、保护市场外,同时还负有培育市场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不能做或不愿意做的事情,政府财政还得介入。因此,虽然都冠以“公共财政”,但中美是有差别的。

      政治体制的对比

      从政治体制来看,美国是国家权力内部制衡,我国则体现公共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不同的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同的公共权力问题。在美国,表面上看,会计总署是代表国会行使国家权力、实施立法监督,但由于美国政治体制实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国会不能完全反映美国人民的心声,再加上特殊的选举制度以及利益集团等众多因素的掣肘,美国会计总署无法从根本上维持其所谓的政治中立性,也就不可能真正地代表人民对国家、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予以全面有效的监督。因此,虽然美国政治体制总是在不断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结构、观念结构的发展,但是由于美国社会经济结构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美国会计总署作为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内部制衡手段,虽然会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作为美国政治结构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审计最终仍然不得不向资产阶级统治利益妥协,这也是马克思产权理论基本原理的反映。

      相比之下,我国的政治制度更加优越,充分体现出公共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衡与约束,政府审计发挥作用和影响的潜力更加巨大。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归人民所有,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增强下对上、外对内、民对官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探索的是实践公共权力约束国家权力的新路子。所以,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上提出,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并明确提出要“发挥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如果说市场经济环境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产生提供了客观必然性,那么建设民主政治的客观需求则使得政府绩效审计的存在成为现实可能。

      法制建设的对比

      从法制建设来看,美国是成熟的法治社会,我国仅处于人治社会转型期。政府审计所处的法制环境可以分两个层次:一是社会整体的法制建设,包括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及公民守法的意识;二是法律对审计的保护与授权。前者是从法制建设的宏观角度来反映的,不仅与审计机关相关,也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后者则直接与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相关。

      在第一个层面上,应该说无论美国还是中国,在法律法规的健全性方面几乎不存在明显差别,但法制建设效果却存在巨大不同。在美国,公民普遍尊重法律和规则,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观念自然而然地渗入社会公众的灵魂深处。而在我国,从整体上说组织原则是凌驾于个人意志之上的社会力(当然,也不能排除有些地区和单位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原则之上的情况),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成为决策的程序性标准,所以中国人重视权威、重视上级胜过重视规则(如法律、规章和制度)。

      与美国比较成熟的法治社会不同,我国目前处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时期。体现在政府部门,虽然各项规章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如果某某领导指示某事如何处理,就会在下级出现“按某某领导的指示办”之类的“公文性”语言,导致“唯上是从”的工作作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形式主义现象的盛行。因此,如果在我国政府审计中片面追求效率和效果,放弃法律法规的遵循检查,不适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与国际经验不符。

      在第二个层面上,美国的经验表明,与绩效审计有关的立法是政府绩效审计产生发展的铁腕保证以及演进的阶段性标志。政府绩效审计总是依法建立、开展,不可能自发产生和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相关的法律对审计机关“应该干什么”和“应该怎么干”规定得非常详细,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而我国除《审计法》以外,没有其他法律进一步补充、完善,更不大重视审计程序和行为的自身规范,权威性不足,规范性不强,难以保障绩效审计的跃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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