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下发通知,对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据了解,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两部门再次明确,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通知要求,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讲课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