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9月1日起,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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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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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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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国家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汽车产品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大幅攀升,我国对汽柴油的需求急剧增加,造成的污染也日益严重。与此同时,随着石油对外依存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能源安全问题已变得十分突出,加强汽车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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