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几种常见的利润舞弊手段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桂林,谯城区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安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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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挂账进行利润舞弊。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当期费用,应当在当期计入损益。但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尤其是为了使当期盈利,通过挂账等方式将已是费用的项目资产化,来降低当期费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其表现:一是对应收账款尤其是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及已确认的坏账长期挂账,不作账务处理。二是应摊销费用不予摊销。三是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四是已是费用性质的其他应收款,不及时转入损益,而是长期挂账,以资产的形式体现。

      (二)通过变更折旧方式调节利润。在影响计提折旧的因素中,折旧的基数、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较容易确定,但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上却较难把握。企业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从而达到调节会计利润的目的。

      (三)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舞弊。关联方交易是指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经济实体之间的购销业务。倘若关联方交易以市价作为交易的定价原则,则不会对交易的双方产生异常影响。而事实上,有些企业的关联交易采取了协商定价的原则,定价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需要,使得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

      (四)通过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进行利润舞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但事实上一些企业肆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将长期投资收益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就可以按照占被投资企业股权份额核算投资收益。同时,所得税法是根据投资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及红利多少来征的。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面却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

      (五)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主要手段有:一是按定额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应该将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按比例在期末在产品、库存产成品和本期销售产品之间进行分摊,但有的企业为了达到利润舞弊的目的,定额成本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本期销售产品不分摊定额产品成本差异,从而达到虚增本期利润的目的。二是企业任意改变存货发出核算方法,如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把加权平均法改为先进先出法,以达到高估本期利润的目的。三是故意虚列存货,或隐瞒存货的短缺与毁损。

      (六)费用任意递延。把当期的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列为递延资产,从而达到减少当期费用以进行利润舞弊的目的。

      (七)对外负债的不当计算。通过对外欠款在当期漏计、少计或不计利息费用或少估计应付费用等方法来隐瞒真实财务状况。

      (八)非真实销售收入。通过混淆会计期间,把下期销售收入提前计入本期,或错误运用会计原则,将非销售收入列为销售收入,或虚增销售业务等方法,来增加本期利润以达到利润舞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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