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如何做好复核工作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春霞,潜江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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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要求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审计业务资料实行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三级复核。由于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贴近审计一线,熟悉政策法规,了解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因此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对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A 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要对照审计实施方案,看审计报告能不能反映出审计的最初目标。

      (二)审计组职责履行是否得当。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检查审计组的职责、职能是否履行到位。如审计组长平时是否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是否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是否对审计日记进行了检查,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是否责成审计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三)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完成了审计现场操作。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以审计报告为载体,对审前调查的开展、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写、审计证据笔录的制作,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的形成各个环节进行复核,看审计组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是否都审到了,确定的审计重点是否进行了详细审计,审计工作进度及人员分工是否严格按方案执行。

      (四)审计证据是否合法、相关、可靠。“二级复核”一是要看审计人员是否按照合法程序、采取合法手段获取审计证据,有关审计证据是否由有关单位签名或盖章,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和日期。二要看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与审计目标、审计事项相关。三要看审计证据是否客观地反映了审计事项。一般来说,书面证据比经由对有关人员询问而得来的言词证据更可靠;外部证据比取自被审计单位内部的证据更可靠;审计人员亲自取得的证据比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更可靠;来自不同渠道且能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比通过单一渠道获得的证据更可靠。

      (五)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要看审计报告是否做到了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行为和事项不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另外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做评价,评价问题和评价业绩不能自相矛盾。

      (六)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一是看对审计查出来的违法违规的主体、时间、地点、主要情节、金额、截止审计时的状况等6个要素是否齐全,二是看是否按问题的定性予以分类。例如按“虚报冒领预算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账外账、私存私放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定性分类,不能大排行、不分类,或按非问题分类,或分类标准多元化,具体分类互有交叉;三是看问题的分类是否主次分明,在恰当分类的前提下,应当主次分明,排列有序,做到重要问题、突出问题、必查问题、有规定的问题、审计方案列示的问题在前,次要问题、一般问题、随机问题、未作规定的问题、审计方案未明确的问题在后;四是表述是否严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具体表述应当包括违法违规事实、审计定性依据及定性结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及处理处罚意见三个部分。

      (七)审计定性是否准确。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要看审计报告是否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事实予以正确描述。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已有明确规范的定性描述,如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挤占挪用专款、偷税漏税等,可以直接引用违反的法律法规定性。

      (八)审计定性及处理处罚依据是否恰当。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引用法律法规的时限性。是否引用了过期或者未生效的法律法规;二是引用法律法规的级次是否合适。在同一问题多个法律法规都有规定的情况下,是否选用最合适级次的法规。三是是否引用针对性最强的法律法规;四是引用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的内容是否准确无误;五是引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规范。是否标明了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条款等;六是看是否存在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定性依据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又将处理处罚依据作为定性依据的现象;七是看是否存在用一般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理处罚的依据。

      (九)审计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适当。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一是要看对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是否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处理处罚,有无过轻过重的问题。二是要看对严重违纪甚至违法问题是否按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B 基本方法

      (一)适时介入。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起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审计复核中的关键所在,如果介入过早,则审计刚开始,还不易发现问题;如果介入太迟,则现场审计结束、时过境迁,即使发现不足也难以补充和完善,因此在审计现场基本结束,审计组尚未完全撤离的阶段介入比较恰当。这个阶段通过现场审计,审计组已积累了大量的证明材料和底稿资料,复核中如果发现问题也来得及请审计组进行补充和更正,复核人员还能参与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定性讨论,现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有效防范审计风险。重大审计项目可提前介入,通过查阅会计资料的方式,利用分析性复核方式,帮审计组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提高效率,及时提醒审计组发现疑点及问题。一般审计项目可在组报告初步形成后介入,通过询问审计组长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怎么办来了解情况。

      (二)需复核资料。主要包括: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以及审计组长的复核意见。

      (三)突出重点。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时不是再次审计,不可能按照审计程序重做一遍,更不能泛泛地复核,复核人员应当明确复核重点,有的放矢,以报告为载体,检查是不是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重点进行审计。复核重点包括: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所使用审计方法是否合理,所引用资料是否翔实可靠,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报告确认的事实是不是真实的、客观的,审计评价所引用法规是否准确,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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