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灾款物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由于有关抗震救灾的应急机制不健全、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容易造成救灾款物滥用、乱用等现象,易滋生暗箱操作,导致隐瞒、截留、挪用、挤占救灾款和倒卖救灾物资等问题,出现营私舞弊、优待亲友等现象; (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导致有的灾区救灾物资相对存量较多,而有的地区出现短缺和不足,造成了资金物资损失浪费和效益发挥不佳的情况,不能把最急需的物资和资金送到最急需的地方和灾民手中,这会延缓和影响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和合理公正的分配; (三)职能部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疏漏问题。由于可能存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主体对救灾款物审计意识的淡薄,并且缺乏上下级、同级之间的有效沟通和相互监督机制,造成职能部门在内部管理救灾款物的时候出现疏漏、管理不善等问题; (四)公共举报鼓励和激励机制不健全。媒体、群众举报信息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的线索,如何提高公共举报和监督的内在动力,是救灾款物审计是否高效、及时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五)对救灾款物审计的特殊性认识不充分。救灾款物审计是一次非常规审计,在审计程序上与常规审计有所不同,有些审计相关证据是消耗性物资,损毁和变卖、私分要区分对待。同时,还应注意坚持实事求是,力求数据准确、真实,对一些审计事项的判断要在考虑到救灾款物审计特殊性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 (六)审计思路和流程重视不够,优化不到位。审计的方法不能根据救灾的进度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例如审计过程只重视跟踪审计,而忽视专项审计;审计过程不能分层次、有侧重点地进行重点关注。 (七)救灾款物审计监管和审计监督的措施和制度不健全。担负着“经济警察”职责的审计部门,如果其监管和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势必会影响到审计的质量,而救灾款物审计的自身特殊性和紧迫性也对审计监督带来新的挑战和问题,特别是灾区重建易滋生建筑工程随意发包、救灾款公私不分、利用爱心坑蒙拐骗等丑恶现象。此外,救灾款物审计监管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得当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献爱心的人士产生影响。 二、救灾款物审计应对策略
图1:审计过程层级图 (一)要从部门内部到外部,从上级领导到下级领导,从媒体到社会群众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沟通和约束机制。在审计部门内部的审计过程中应建立一定的层级划分(如图1所示),确保各层级之间保持及时沟通,全过程跟踪,确保款物落实到位,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上下级审计机关联系,确保联络畅通;在审计部门外部,应建立一套信息举报的畅通渠道,例如,5月26日审计署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了地震救灾款物审计举报电话和网址。目前每天可以收到举报邮件40条左右,举报电话约70个,与此同时,在审计部门内部派专人负责整理这些举报信息,每天的信息都要进行一次汇总,当天线索当天处理。在向审计署领导汇报后,进行分类处理,并且在审计过程中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情况。 (二)要加强对审计统计方法的应用,以便指导救灾款物审计工作,提高救灾款物的审计效率。审计统计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审计统计分析又是审计统计工作的核心,是审计信息尤其是宏观的、较高层次信息的主要来源。通过实施横向和纵向的审计统计分析,有利于发现带有共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而对灾后款物管理和政策指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审计成果向高层次的转化;有利于审计项目负责人及时了解每项救灾款物审计项目的进展情况,预测审计现场作业可能出现的问题,并迅速做出反应,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工作指导的有效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总结审计管理中好的做法,探索规律,创新审计管理模式与方法,提高管理效益。此外,审计统计分析还可为审计机关健全长效机制提供数据支持。因此,通过审计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和解决国家对灾区的决策实施进度和情况怎么样,项目安排是否合理,重点是否突出,在灾区的制度和安排上还存在哪些问题,今后的应对措施怎么改进等等。 (三)要把突出重点,专项审计、事中审计与全方位、全过程跟踪审计相结合。总体上审计过程中要重点关注重灾区、大额资金和重点物资三个方面,但由于此次审计的特殊性,要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把资金物资损失浪费和效益发挥情况作为关注的重点与核心。在分配环节,重点关注优亲厚友等问题,促进分配的公开、公平、合理。在使用环节,严肃查处挪用、贪污、挤占问题,通过审计,促进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科学决策、有效管理和合理分配,让政府放心,让百姓放心。此外,此次救灾款物审计根据适当情况还应调整和优化审计思路,抗震救灾过程中实施跟踪审计是为了达到效益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经济性、效益性和效果性的审计,传统的“事后”审计监督已不适应现实的要求,而跟踪审计介入早、安排早,侧重事前,兼顾中间环节,贯穿于全过程、各方面,有显著的优越性。鉴于此次审计任务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以及灾区的特殊情况,为了尽可能及早发现和解决隐藏在抗震救灾过程中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对救灾款物事中审计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和偏差,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审计过程可以前期以跟踪审计为主,后期以专项审计为主,比如学校、灾民安置房建设、水利、公路建设等影响大、和人民利益切实相关的项目,特别是在公布了举报方式之后,专项审计将发挥更突出的作用。 (四)要加强审计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审计监督措施和流程。有效的监督是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保证救灾款物用到实处的关键。同时,对于监察、督促救灾款物分配划拨、使用的部门和个人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还应该明确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处理的是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关系。审计监督主体执行的是社会功能,追求的是宏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审计监督客体更多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监督主体的行为不利于监督客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两者必然会发生矛盾。例如因为审计监督使抗震救灾过程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丧失预期利益或既得利益时,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必然会极力干预审计监督活动。事实上,我国《审计法》对审计监督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已有明文规定,并对审计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处罚规定。因此,只要加大审计执法力度就可以理顺两者的关系。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中国本身审计体制的“特殊性”——审计部门隶属于政府部门。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我国国家审计监督的主体和执法的主体均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而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受制于政府领导的情况下,当其监督的对象为抗震救灾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及政府主管部门时,必然会导致审计监督权的弱化,影响到救灾款物审计的质量。所以,此次审计有必要抽调审计经验丰富、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能力强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人员必须固定,并且直接向最高抗震救灾部门和领导直接负责,减少中间环节部门和既得利益领导的干预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