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近日讨论通过了《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9月1日起正式在全省实施。自此,该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将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包括村委会主任在内的村官花集体经济的钱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据了解,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就以下7类事项接受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财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的管理情况;承包金、租金、利息、土地补偿费等集体收入的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拨付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对于农村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将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合格证后,实行持证上岗。 对于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如有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转移隐匿集体资产;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县市区农业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