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9日,审计署公布了国务院印发的《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规定表明,审计署职能调整涉及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等内容,新的职能机构中还增加了境外企业审计司。有关业内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审计署这次职能调整颇有新意,调整后将更有利于审计职能的发挥。 据了解,审计署所调整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取消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职责;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中央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中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杨池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次审计署职能调整,遵循了抓大放小的原则,使审计的定位更加准确,重点更加突出,思路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审计职能的发挥。他表示,尤其是第三项职能的调整很有新意,体现了审计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值得充分肯定。 调整后的国家审计署新增了境外审计司,该司将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这体现了全球化的审计思维,在当前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尤显重要。”杨池生指出,以前我国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审计几乎是一个空白点,随着企业“走出去”战略的推行,企业海外投资日益增多,审计的需求日益增强。“现在,国有企业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多达上万家,如何对他们进行财务监管,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审计署设立境外审计司的举措,迈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