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灾区损失严重企业免所得税

作 者:
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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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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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下称《意见》),从财政、税收、金融、产业、资源、就业和社会保险、粮食政策等九个方面,规定了支持地震灾后重建的具体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2008年,汶川地震重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可被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受灾地区个人接受的相关救灾款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取得的相关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金融政策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其中,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由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水平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同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融资,优先审核拟将募集资金投向受灾地区和生产受灾地区重建、安置急需物资的公司的融资申请。支持受灾地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

      “双免”等税收优惠

      未来一段时间,灾区相关企业和个人将根据《意见》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将被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款项以及与抗震救灾有关的减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而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接受捐赠的款项,以及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自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根据《意见》,灾区恢复重建中涉及到的相关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农民重建住房的耕地占用税的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将免征。另外,也将以减免印花税、契税等方式支持灾区政府的相关重建工作。

      对于灾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企业和个人等都将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而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由地方政府部门依情况而定上下浮动20%。

      其中,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意见》特别指明,上述优惠政策中,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到今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土地多重优惠

      地震灾区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首先是土地的使用。《意见》从三个方面予以明确支持。

      首先,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以及非地震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其次,划拨土地。对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筹资金为受灾居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用地;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用地;规划易地重建村庄确需用地;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并收回其原有土地的工商企业用地,实行划拨土地。

      再次,降低地价。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

      另外,《意见》针对灾区的矿山企业给予了政策支持。规定要增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留成。为支持受灾严重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三年内将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收入等中央分成部分全额留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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