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应落实“实名制”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建华 李尚军 黑龙江省军区审计处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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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在整理以往的审计报告时,无意中发现有些审计报告在指出存在的问题时,习惯于用“有的、少数、个别”等代替具体单位,这种指代影响了审计监督的实效,可能是造成一些问题屡审屡犯原因之一。为此,应在审计报告中落实“实名制”,以促进审计建议的有效落实。

      一是维护审计报告的严肃性。审计报告落实“实名制”,是坚持实事求是工作作风的直接体现,是审计部门能否顶住压力,较真碰硬的关键所在。对某些单位存在的具体的、个性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名道姓”,才能做到责任明确,是非分明,才能充分发挥好审计报告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是突出存在问题的针对性。在审计报告中实行“实名制”,可以及时明确存在问题的指向性和严重性,不仅能够引起被审计单位的高度重视,消除其侥幸心理,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提高抓好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干部、纪检、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协同,对存在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促进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三是增强落实整改的实效性。在审计报告中落实“实名制”,既有利于审计机关“对症下药”,提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审计建议,确保审计建议与存在问题之间有紧密的对应性和相关性,更能够帮助被审计单位知其短长,自觉按照审计建议加以整改,从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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