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问责与自责

——从一个村支书向村民还债想到的

作 者:

作者简介:
汪泽勇 邳州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江苏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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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二套《实话实说》播出了一名村支书历经十年磨难还清村民三十多万元债务的感人故事。

      南方一个偏僻小村的支书宋先钦为了带领村民致富,号召大家集资30多万元办起了村办企业,不料由于论证不够充分,企业经营不久就倒闭了。村民们的钱一时还不起,其他村干部也无力偿还,老宋于是自己承担起还债的责任。为了还债,他倾尽家中所有,筹钱办起了砖厂,正在上卫校和高中的大儿子、二儿子先后辍学帮助生产,小儿子活活累死。全家人历经十年艰苦拼博,终于还清了全部债务。当记者问及老宋为何这样做、是否后悔时,老宋很平静地说了一句:“我是村支书,是我决策失误,这个债应当由我来偿还。”

      老宋这话说的很平静、很自然,但对我这个审计人的触动是巨大的。我不禁想到,作为一名村级党组织负责人,老宋尚且认为决策失误造成的债务理应由他这个决策者来偿还,那么比他级别高很多的党政官员是否也应有更高的觉悟,敢于站出来承担重大决策失误的责任呢?

      在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情况下,官员该不该自责、要不要问责?要问责的话应该问责谁?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埋单”?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很明确,但现实确与我们的愿望相去甚远。

      目前之所以没有官员自责,无非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上没有自责的意识,因为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是官员仕途升迁的法码,即使决策失误造成了重大损失,他们也不会承认自己的决策是错误的,而是会找出一百个理由来推卸责任;二是客观上没有非自责不能过关的环境,因为只要不明显违法违纪,一纸调令就可以使他们一走了之,又有谁会傻到主动认错、自毁前程呢?

      没有官员被问责,也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是我们国家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官员问责制,缺乏具操作性的问责标准,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有的也不好界定;在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的情况下,在领导班子研究重大决策时,有些官员为了讨好主要领导而惟命是从,有的为了个人目的而为虎作伥,每个班子成员都该“打板子”,但若都问责岂不天下大乱?于是“法不责众”,对个人不再问责。在中国历史上,上有皇帝下“罪己诏”、下有“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自责,也有弹劾、贬谪、发配等问责;在西方国家,问责制更是追究官员责任的基本制度,出现失职渎职或生活丑闻后,官员立即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新闻媒体穷追不舍、司法机关开展调查等是屡见不鲜。由此我想到,要让各级领导从一个村支书向村民还债想到的干部真正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实行官员问责制,让那些搞假政绩的、失职渎职的官员,那些决策失误、胡乱作为的官员,一个不漏地、认认真真地向组织和公众作个交代,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在建立官员问责制的过程中,审计机关肩负着重要的使命。那么,审计机关如何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官员问责呢?

      (一)要在效益审计上“趟路子”,对各级官员的施政行为作出绩效评价。审计机关在开展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对政府的经济社会政策、政府投资项目,既要从真实性、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又要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价,发现效益低下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以此促进政府绩效不断提高,让公共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要在经济责任审计上“动真格”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作出正确评价。要“动真格”,就要根据“决策责任”这个源头,抓住“经济责任”履行这一核心问题,围绕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展开深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对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指出问题要一针见血,不能避重就轻,要让领导干部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同时为问责提供可靠的依据。对查出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盲目决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到个人头上,不仅对“事”,也要对“人”,绝不能“领导生病,群众吃药”,以强化审计对象的“人格化”,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三)要在制度建设上“出点子”,对建立中国特色官员问责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要强化协调配合应用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要明确认识审计独立监督的本质特征,把审计置于独立监督的位置上,对审计部门的报告和意见要切实整改和落实。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要有完整的配套制度,研究切实可行的审计报告利用措施,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应尊重审计机关的意见,对责任人是继续任用、提升或降职,是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其结果都应向审计机关告知。促进建立引咎辞职制度、公开道歉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级党委、政府也要赋予审计机关更大的权限。对重大的政府公共资金的投入项目,要让审计部门参与决策和实施的全过程。比如,在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上,在决策之时,就应让审计机关提前介入,决策者应尽可能听取审计部门的分析性意见,减少投资决策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机关要跟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决策者应及时听取审计人员对项目建设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使发现的问题得以及时纠正;在项目完结时,决策者要听取审计人员的综合评价和分析,吸取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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