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审计发现的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给审计定性带来了新挑战,给审计查处增加了新难度。200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本文简称《若干规定》),从十个方面划清了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政策界限,对审计定性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值得审计人员认真学习、高度重视。 揭开“合法”外衣,认识行为实质 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会发现很多似是而非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该类行为常常假借买卖、借用、人情往来之名,似乎是合法的,其实挂羊头卖狗肉,行权钱交易之实。对此,《若干规定》进行了明确界定,对审计机关查处类似行为定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假买卖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这是违纪违法分子常用的伎俩之一,具有较大迷惑性,审计人员在查证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很容易混淆合法买卖与假买卖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区别。《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根据上述规定,合法的买卖与假买卖之名行权钱交易之实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职务上的制约与被制约关系;一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另一方谋取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双方买卖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当然,合法的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该规定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不劳而获收取干股。实践中,有的请托人不直接送钱,而是送干股,虽给权钱交易披上了投资分红等外衣,仍不能掩盖其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实质。《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对此,审计人员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 不投资“合作”获利。该行为与收受干股在实质上有类似之处,都是由请托人买单,受托人无本获利,用“合作”、“投资”等遮羞布掩盖权钱交易之实。《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该规定划清了权钱交易与合法投资的区别。 假理财实贿赂。实践中,有的请托人自己出资,为受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等,本金及收益归受托人所有;有的受托人自己出资,委托请托人理财,获得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甚至有的请托人自己出资,以自己的名义开户,本金及收益归受托人所有。上述行为尽管手法各异,变化多端,但都是假理财实贿赂。《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审计人员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严格查处类似权钱交易行为。 假借用实收受。实践中,有的受托人在收取请托人房屋、汽车等以登记形式确定所有权的物品时,故意不变更权属登记,而实际收受占有。若东窗事发,则以未变更权属登记为由,辩称借用。《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若有借用的合理理由,借用的时间不是太长,有归还的表示或实际归还行为的,则宜认定为借用。值得注意的是,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摸清违纪曲线,厘清行为主体 为隐瞒违纪违法行为,逃避制裁,实践中,很多权钱交易当事人“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试图曲线违纪,混淆行为主体。典型的就是受托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并不直接获得好处,而是由其特定关系人获得好处。对此,《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第七条规定:“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