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要代表国家进行监督的观念 由于我国大中型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或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加之我国最早的内部审计机构大多是政府审计机关推动下建立起来的,并且在政府审计机关的支持下开展工作,因而,人们逐渐形成了“内部审计是代表国家和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观念。这种观念的具体表现是:把国家财经法规作为唯一的和全部的审计评价标准,把查处违法乱纪和贪污舞弊作为自己的工作重点,甚至一些内部审计人员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看做是政府经济监督特派员,“要代表国家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其结果是:一方面,企业体会不到内部审计的作用,甚至企业领导人误以为内部审计是找自己麻烦的,因而,一些企业及其领导人对内部审计工作不重视、不支持、不利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人员觉得“里外不是人”,做工作则得罪人,不做工作则被人瞧不起,内部审计工作十分被动。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转变这种“内部审计是代表国家进行监督”的观念。 内部审计是企业两权分离和经营规模扩大后,为了保证所有者的意志和高层管理者管理指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企业目标实现而产生的一种企业内部保证与控制活动。它应当在守法的前提下,以维护企业根本利益,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宗旨,以服务于企业治理和企业管理为根本任务,应当接受企业最高管理者或最高权力机构直接领导,并直接对企业最高管理者或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是代表企业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进行审计服务的机构。这是内部审计的本质要求,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持有的正确观念。至于代表国家进行审计监督的工作应当是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内部审计机构不应当越俎代庖。 为此,内部审计应当以企业治理和管理制度和指令为主要审计评价标准,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率为重点,以企业经济监控者的身份,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于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的审计监督与控制工作。 当然,内部审计机构代表企业进行监督和控制工作,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是法治社会中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做好每项工作包括内部审计工作的前提。只是内部审计人员不应当以国家执法者的身份开展工作,而应当以企业治理和管理监控者的身份开展工作;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要努力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价值增加,保证企业目标顺利实现。 内部审计就是监督的观念 受人们对政府审计的性质就是经济监督这种理解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内部审计的性质也是监督,也是查出经济问题予以督促纠正。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内部审计实践中出现了内部审计业务与政府审计业务趋同、内部审计职权向政府审计看齐,要求内部审计具有审查问题嫌疑人存款及其他私人财产的权力,具有处理处罚权力,甚至将内部审计机构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等现象。其实,内部审计的业务内容应当与政府审计有所不同,应当侧重于公司治理审计和经营管理审计,而不应当侧重于财经法纪审计。因此,政府审计所具有的调查私人财产和存款的权力、处理处罚的权力,内部审计一般就不需要也不能拥有。因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并不具有执法的权力,拥有和行使这些权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真正出现了需要行使这些权力的业务,就应当及时移交政府审计机关和国家司法部门进行审查、处理;而且,行使了罚没款项等处罚权之后,内部审计自身的客观性也容易受到损害,不利于内部审计作用的正常发挥。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客观性,内部审计就不应当拥有除内部审计自身管理以外的决定权,如决定处罚、决定内部控制措施的建立、决定风险管理的应对方案等。这些都是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内部审计在这些方面只能积极提出建议,但不能决策,否则就会出现自我评价的问题。自己决策的事情自己评价它的好坏,这会损害审计人员的客观性。 事实上,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加强,内部审计作为外部审计补充的局面已经改变,不需要也不允许内部审计代表国家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内部审计只能代表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企业面临的环境日益不确定,要求企业必须提高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内部审计必须改变单纯监督的性质,向保证和咨询性质转变。 基于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2001年在修改后的《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作了新的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的、客观的保证工作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它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好的观念 受内部审计是一种监督活动观念的影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在我国被一些人不适当提高了。一些人认为,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即要在组织人事、经费资源和血缘伦理上与被审计人相互独立。一些人主张,内部审计应当隶属于董事会或由外部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甚至有些人还主张内部审计应当实行外包以实现彻底独立。 笔者认为,作为内部审计,在组织人事上的独立只能是相对的,在经费资源上更是无法独立的,只有在血缘伦理上保持独立才是可行的。之所以在存在外部审计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就是因为内部审计有外部审计所无法具有的特殊作用:它能够比外部审计更经常、更及时、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活动,能从本单位的根本利益出发主动实施审计活动、作出审计判断、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从而能更有效地帮助本单位实现目标,增加价值。如果把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提高到与外部审计相当的程度,则内部审计的特点就会消失,独特作用就难以发挥。所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审计更应当强调客观性,独立性应当以保证客观性为限,而不是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高越好。 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性质来看,都属于企业治理层,应当主要从事重大决策和监督工作。对管理层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外部独立审计来进行的,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但是,内部审计作为保证与咨询服务性质的工作,属于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属于管理层。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具有工作所需要的独立性,让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企业总经理领导是合适的。 为了保证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让内部审计人员有不同于其他管理人员的看企业问题的视角,切实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则非常重要。为此,内部审计人员不应当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不应当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应当具有从企业全局和长远发展战略的角度看问题的能力,应当确保审计方法的系统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