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计实践中,经常遇到“小金库”与“账外账”区分难的困惑,把查出的“小金库”与“账外账”相混淆,导致同一审计事项审计定性、处理口径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计结论和审计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小金库”和“账外账”同属于账外范畴,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财经违纪违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指出,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账外账”,目前在国家和军队的财经法规中并无专门的定义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里的私设会计账簿也即是我们所谓的“账外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释义》,“账外账”是指单位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设的会计账簿,用以登记、核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纳入统一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 两者的区别在于“小金库”主要指的是私存私放的资金,资金的载体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存折、债券等,可以有会计账,也可以没有会计账。而“账外账”主要指的是私设会计账簿这种行为,行为客体只能是账簿。“小金库”和“账外账”虽然都属违规违法行为,但与“小金库”相比,“账外账”更偏重于会计违规行为。《会计规则》中规定“严禁收不入账或者设账外账”,这里将“收不入账”和“账外账”并列提出,说明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从此也可以得出“账外账”是一种纯粹的会计行为,不涉及到经费的收支,即不存在资金私存私放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对“小金库”和“账外账”的界定应该从资金角度着手,只要是在本单位财务账外或是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不论有无私设账簿,都应该定性为“小金库”,只有在没有私存私放资金,单纯私设账簿的情况才可定性为“账外账”。如:某单位通过收不入账的方法将预算外收入私存在账外,且没有私设账簿进行核算。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认定该单位存在私设小金库行为,而不能定性为“账外账”。某单位为逃避上缴利润将预算外收入改头换面,采取其他名义放到暂收款或其他科目里自收自支,未按照规定纳入预算外经费科目,并私设账目进行核算。类似这种情况,仅私设会计账簿,而不存在账外私存私放资金的行为,我们应该定性为“账外账”。还有前面所述既存在账外私放资金,又存在私设会计账簿的情况,如某单位将本应由本级统一收缴的预算外收入,直接收到附属单位账上,用于本级开支,并专门私设一本手工账记录收支情况。从会计角度来说,该单位私设了会计账簿,所以可以定性为“账外账”。但是从资金角度来说,该单位在本单位财务账外私存私放资金,所以也可以定性为“小金库”。但是由于“小金库”在国家法规中有着十分明确的定义解释,而“账外账”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仍应该定性为“小金库”。 从成因上看,“小金库”和“账外账”的设置动机也不尽相同。设置“账外账”主要是为了隐瞒单位预算外收入或是军队企业逃避税收。设立“小金库”除了上述目的外,还有攫取不正当收入的不良用心,如虚列支出、虚报冒领、“回扣”、佣金、好处费收入等,或是便于不合规开支。正因为如此,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设立“小金库”的处理处罚较之“账外账”的处罚要重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