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的审查与处理处罚

作者简介:
孙爱军 刘超 刘翠兰 大庆市审计局、华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供销社

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与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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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小金库”的定义

      “小金库”是个别单位和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以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本单位财务账外,私存私放,不纳入企业预算管理,不将收支列入单位会计账内的行为。

      二、“小金库”的存在形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规定了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小金库”可以总结为以下表现形式。

      1.收入不入账。主要表现为:金融贷款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不入账;基建剩余款项不入账,上级下拨资金、返还款项及下属单位上交款项不入账;赞助、捐赠款存款利息收入不入账,企业采取不开票或用白条代替发票销售材料、废料、固定资产收入不入账;“回扣”款收入不入账;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不入账;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不入账等。

      2.部分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主要表现为:一些商业、工业企业把单位正常的经营业务转为账外经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滞存内部职能科室或下属部门列收列支;金融企业通过核销呆、坏账,又将以物抵贷的物资(如汽车、房屋等)变卖、出租所得收入,用于高息揽储、发放岗位补贴、职工福利等;非独立核算机构收入单独财务核算等。

      3.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采取的形式主要是:以假发票入账,虚报专款支出、基建支出、维修费、车燃费、会议招待费、工会福利费;金融机构虚列储蓄办理费、应付利息支出,核销假贷款。此外,还有单位间相互勾结重复报账,开具的发票上联与下联不一致等。

      4.截留、转移应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利润等。主要表现形式是:有收费的单位采取少收费不开票及少收取事业费用不开正规票据的形式。

      三、如何对“小金库”进行检查

      1.盘点法。通过盘点库存现金,核实库存现金实存额与账面数是否一致,若不相符,则查明原因,一追到底,挖出“小金库”。对保险柜中的收支票据及发放清单进行核对,从中找出不及时进账原因,是否有其他体外循环资金,从而找到“小金库”。

      2.收入核实法。全面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经营及其收入、收费等情况,掌握各种收入的来源是否全部计人财务收入,对比分析各月份收入的增减变动、特别应注意年度内大数额收入的调整变化。核对报表与收入总账、明细账是否相符。要掌握账外的经营活动情况,注意有无收入不入账或转移收入的情况,重点排查投资分利、房屋租赁收入,出售低值易耗品、材料、废料收入;审查有无非法收入或用不合法票据收费,有无截留某项经营收入。

      3.支出追查法。通过审查各项开支,检查是否有虚报冒领款项转作“小金库”的情况,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自制票据的真实性,必要时延伸到供货单位。盘查实际支出,账面列支数额与实物的单价、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报销发票而无实物,有无以购代领虚列支出,如虚报临时工工资、加班费、福利费、修理费、会议费等,检查对比消耗费用配比性,看成本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成本摊销从中透支现金现象。

      4.账户核对法。查实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开户情况,再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若有其他账户存在,则说明该单位有“小金库”账户的可能,要追查到底,看该账户资金来源支出等情况。核实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看银行对账单是否有等额的资金进出没有记入银行账簿。

      5.票据核对法。检查票据购买登记簿,清点所提供的票据存根是否完整;审核票据编号是否连续,填写项目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复写字迹是否一致,有无涂改现象,作废的票据是否各联齐全,并有“作废”戳记。同时,抽查部分票据收款是否入账。

      6.外部查询法。有重点地向经手人、知情人询问。与有关人员座谈,选择与被审计单位资金结算频繁、经济往来密切的单位进行调查,同时对部分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外部核实。了解该单位福利待遇的发放情况,是否有搞福利而单位账簿没有反映情况,从中找出线索并打开缺口。

      四、对“小金库”的处理处罚

      1.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2.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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