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作 者:
苏孜 

作者简介:
苏孜 兰州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与经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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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以审计部门主导的联系会议制度

      坚持审计部门主导,组织人事、纪检与监察等部门为补充,建立健全功能适宜、服务可及的经济责任审计平台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不可或缺的物质载体。经济责任审计本质上是权力的制约而非经济监督。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受到多种因素制约,难以有效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职能作用。经济责任审计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审计监督形式,联系会议成为审计监督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保证。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顺利完成,审计机关、组织纪检等联席会议成员都很难单独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唯一主体。要解决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中监督主体分裂的问题,必须坚持以审计机关为主导,其他联席会议成员为补充的联席会议制度,借助联席会议整合各成员单位的力量,明确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并通过完善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协调有序完成。

      二、改革和完善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不规范化和非制度化是影响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最主要原因。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表明,如果政府的某一届或某一任领导重视经济责任审计,那么他们就会以行政权力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然而如果下一届领导班子不再重视的时候,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阵风”,效果和作用大大降低,甚至是不了了之。学术界多年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制度结构和良性的制度安排可以很好地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和发展。结合我们国家的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可以看出,目前由于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上没有主动权,经济责任审计普遍采取的是“先离后审”的模式。这种模式导致审计的预警功能差,审计的时效性差,不能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不能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同时难以与干部的任免同步,从而造成离而不审、审而不用、审用脱节等现象,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力度,淡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因此,逐步建立全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证审计的时效性和质量,合理选择适合国情的经济责任审计模式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极为关键。

      三、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的供给体系,提高权威性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研究与安排,不仅需要定性的分析,更需要定量的分析。而定量的研究与分析,必须有充分的、可靠的、及时的基础数据资料。无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要想客观评价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决策责任,都需要大量、可靠、详尽、适时的数据信息的支持。否则,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但是,这些数据信息的采集和供给,具有显著的复杂性特征,而且成本也很高,也不是具体审计机构能够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领导部门应该统筹安排,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的供给体系,提高权威性。

      四、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职能,解决审计机构的缺位和越位

      尽快确立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定地位,以法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运行。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法律责任范畴,可以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功能划分原则和供给原则确定。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政府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责任仍然缺少配套、明晰的法律依据,致使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苦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由于立法的滞后与缺失,审计机关长期以来陷入进退两难之中,不进则缺位或无为,一进就可能越位。因此,应加快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立法,明确界定审计、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权、利,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明显的受托性特征,有效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内在要求。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证明,没有组织、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的介入和支持,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只能是一句空话。从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法律责任上讲,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建立、发展和完善监督与服务相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审计参与主体的法律职能,解决审计机构的缺位和越位问题。

      五、坚持供求兼顾,同步推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和谐性

      经济责任审计授权人、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应当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效供给和持续运转的三要素,缺一不可。前两者,共同构成服务“供给”,最后一项即为服务“需求”。在既定的条件之下,供与求应当基本均衡。如果供给过量,就容易造成审计资源的过剩和浪费;如果需求过大,容易产生审计资源的劣质配置。现阶段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供求状况很难明确是供大于求或求大于供,亦或是供求平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几乎无法对其进行量的精算与分析。但从近几年经济责任审计供求关系变化以及部分成功的制度变迁例证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供求双重均短缺与不足是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供求关系的主要特征。鉴于此,在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新的政策取向上,政府制定政策的着力点应当关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供求均衡”和“配套联动”,不仅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服务平台的建设,注重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人员,还必须同时注重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能力。在政策指导下应注意避免片面性,既不能为了强化“供给”而牺牲“需求”,也不能为了强化有效“需求”而牺牲有效“供给”,尽力实现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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