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思“审计八不准” 2000年“八不准”的出台及实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审计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一旦有人的举止存在偏颇,立即被“拿着标准对号入座”。可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八不准”的作用的确非同小可。但在审计机关的预算经费十分紧缺、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各级审计机关完全按照那个标准执行。如果从财政上看“八不准”未能贯彻的外部原因,也许是有一定客观依据的。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审计任务更加繁重,而且审计难度进一步加大。承担着艰巨的政府审计监督任务的审计机关与所需审计经费保障不匹配的状况,政府审计机关所作的贡献与其财政拨付的审计经费不成比例的现实,在客观上动摇了政府审计应具有的独立性基础,并为被审计单位“购买审计”的行为提供了外因条件!从理论上来讲,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属性,审计经费独立是其基础,如果不能保证政府审计机关完成艰巨审计任务的最低审计经费需要,审计“八不准”的有效执行和全面落实就难以得到保证。如此看来,落实“八不准”需要有一定的外在环境,这一环境当然包括上述所讲的审计经费独立,也即从财政上要有充分的审计经费预算来保障。 另外,我国的政府人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廉洁行政意识。因为这种意识是源于自身形成,并非外界赋予的,政府审计人员完全可以自我加强。审计“八不准”具体规范措施落实不到位是目前急需深层次思索的另外一个问题。 还必须指出,审计和非审计的程序或过程的公开和透明要有保障,由此急需建立、完善和发展监督监督者的机制,而这种有碍政府审计独立特性发挥的审计外部环境需要得到治理。至于社会公众对政府审计的期望,笔者认为,这种期望应当得到理解,但期望值应趋于平和。应当看到,违反审计“八不准”的高成本和执行审计“八不准”的高收益,能够使“八不准”得到较好的遵守。作为政府审计内部自律制度的“八不准”实行多年来,也确实对保证我国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和锻造中国政府审计队伍起到了巨大作用,并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应和广泛影响。 二、解读“审计预告制度” 审计预告制一般是指政府审计部门在审计之前,将审计目的、对象、内容、人员、程序、时间和审计纪律等,通过一定的方式,提前向公众进行告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制度。审计预告制度作为政府审计准备阶段的一个具体程序制度被确立,早在我国审计创建初期就已出现了。后来在政府审计机关试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中也已试行和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发展到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审计机关对所有项目一律通过向社会发布“网络版”预告且以书面形式在被审计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张贴,更是一种创新。审计预告制度是加强审计具体程序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现审计程序透明化的有效方式。 审计预告制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向社会发布“网络版”审计预告是所有形式中最具发展前途的一种,应该成为努力的方向。审计预告制作为一种具体的审计程序制度应得到创新和推行。如何加强审计程序制度建设和细化具体审计程序安排上,应当注意四点:①要考虑特定的审计环境,不要搞一刀切;②不要将审计看成是专门查问题的,也不要因此对审计抱有过高的预期,把所有的希望全寄托于审计而片面地理解审计结论;③审计类型不一样,预告时间、范围或形式也应有区别;④在被审计单位张贴审计预告有助于获得被审计单位内部知情人员提供的审计线索,知情人员未必仅仅局限于被审计单位内部,它也可能包括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下属单位及外部往来客户等。 审计预告可以认为是政府审计监督的人本化体现和监督关口的前移,但它不可能也不会代替审计测试程序和审计结果公告程序。当社会经济秩序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审计工作处于常态化管理且公众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审计预告作用会大于审计测试和审计结果公告的作用;反之,亦成立。但即使有了审计预告制,审计测试也是不可以忽视的,因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落实预告的实际内容,发现问题,采取对策。同样,只有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才能进一步完善审计预告制,检验审计质量的社会认同度,达到审计预告的最终目的。 三、剖析“审计买单制” “审计买单制”只是一个形象、生动而时尚的用语,就其实质而言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具有承担主动纠错和整改、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决定责任的一种审计报告问责制度,是审计对有过错人责任追究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 中国审计问责制度的缺失只能从自身去查找原因,要从解决体制和制度难题入手,使“审计买单制”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尽管这样,我们也不可否认“审计买单制”的现实意义。国家审计是一种法定权限的审计,具有相当的强制性、严肃性和很高的权威性。按照我国政府审计有关法规条文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审计单位必须遵照执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复审,但复审期间审计处理决定仍要照常执行。如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及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如财政、银行、行政监察、司法部门,这些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执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不负责任、失职渎职行为,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并加以追究。可见,“审计买单制”的建立,对提高政府审计的威慑力、权威性,解决审计决定执行难,避免审计监督流于形式,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而防止出现审计“屡审屡犯”,无疑是有着重要作用的。而“审计买单制”的实行,对于提高政府的形象,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对官员的依法依规、高效管理的长效机制,更会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