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与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从系统工程控制论的角度看,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体系,是由确定计划、审前调查、制定方案、发出通知、现场审计、调查取证、起草报告、征求意见、复核报告、审计决定、审计公告等一系列环节构成的系统工程。在该体系中,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最为关键,它是整个审计过程质量控制的核心。因为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综合反映,是审计成果的最终载体,是审计公告和后续审计的基础。其质量高低将直接关系审计目标的实现和审计成果的转化,直接影响审计人员的声誉和审计机关的形象。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特别是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定环节的质量控制。 就审计报告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而言,目前国内审计机关还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主要靠内部控制来解决。在德国,如果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出现意见分歧,则由审计机关的决策小组来决定分歧的内容是否写入审计报告。这说明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实现审计报告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健全我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1.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全面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的需要。2000年1月颁布的《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简称《基本准则》)首次规定了“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2004年4月实施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相关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2006年2月修订后的《审计法》基本吸收了《办法》的相关成果。可见,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全面推进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机关的行政能力和强化审计层级监督的需要。 2.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建立健全审计业务决策机制的需要。对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进行集体审定,让大家切实地参与进来,充分表达决策意愿,为领导决策接上“动力源”、配置“监控器”,可促使其在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更加谨慎。可见,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建立健全审计业务决策机制的需要,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的现代理念。 3.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审计机关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和防止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增强审计拒腐防变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也是推行审计公告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4.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是防范审计诉讼风险的需要。 首先,从现场审计结束至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一方面由于审计事项是不同审计人员完成的,审计组组长对审计事项的综合就有可能产生遗漏甚至偏差;另一方面在汇报的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的领导对审计事项的判断也有可能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审计报告不能完全真实、客观地反映审计事项的实际情况。实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后,由审计组集体进行判断可以弥补个人的不足,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个人因审计判断偏误所带来的审计诉讼风险。 其次,从复核机构复核至出具审计报告的过程中,《办法》规定一般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审定。笔者认为,作为一份对外公布的结论性文书,审计报告的相当部分内容会涉及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以及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建立并完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才能有效避免处理、处罚上的随意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在集体讨论过程中对审计报告需要进行不断修正,这不是某种放弃或妥协,而是寻找一个最佳的意见结合点。审定程序的透明化以及执行中的公正、公平原则正是我们规避审计报告风险和最终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关键和基础。 二、现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近年来审计机关开展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情况看,目前不少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不高,难以达到审计署领导提出的“依据明确、范围清晰、表述清楚、权责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度、评价得当、建议可行、行文规范、反映过程、符合方案”的要求。归根到底,就是没有严格执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没有切实把好最后的审定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至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应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而现行普遍的做法是,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组长一人或委托主审负责撰写,审计组对审计报告的集体讨论往往被忽视,甚至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就送分管领导签发出去。②近年来,随着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力度的加大,一些地方审计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变动比较频繁,有的对审计复核工作不够重视,将复核机构提出的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的建议放在一边,导致审计复核制度和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形同虚设。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基本准则》和《办法》没有规定审计业务会议的召开具体由谁提出。有人认为,应由复核机构在复核审计报告代拟稿时一并提出,但无法找到相关的规定。有人认为,应由分管领导提出,但也无法找到相关规定。 2.《办法》仅涉及职级审计业务会议的相关规定,包括分管领导召开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和主要负责人召开的审计业务会议。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均属同一层面即审计机关层面(决策层面)的业务会议,因此《办法》中缺少有关审计组层面业务会议的硬性规定。 3.《基本准则》和《办法》没有明确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的划分标准和具体内容。到底哪些项目的审计报告要通过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哪些项目的审计报告要通过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实际中往往缺少可供参照的标准,从而难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