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国家审计体制的特点 1.国家审计长公署的地位及其独立性 以色列审计长公署属于议会领导,国家审计长只对议会负责。审计长公署执行外部审计并就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正常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道德规范提出报告,同时受理公众对需要经审计长审计的国家或公共机构的申诉。国家法律规定,政府机构应遵从审计长的监督,并对其建议要加以很好地实施。 以色列国家审计独立性比较强,国家审计长由议会经无记名投票选出,除议会以2/3多数票通过决议不被解除职务,任期7年,只对议会负责。审计长公署的工作人员,其地位与其他国家雇员相同,但只接受审计长命令,只有审计长才能解除其职务。审计长公署的预算,由议会财政委员会根据审计长建议予以确定,并同国家预算一并发布。1973年,以色列议会根据政党筹资法授权国家审计长对各政党的经常账目进行审计,各政党的账目情况被视为其参选议会和地方政府的条件之一。 2.国家审计的范围 以色列是世界上国家审计范围最广泛的国家之一,它延伸到所有政府部门和国家机构的业务,包括各军种的国防建设、港口、铁路和通讯机构及其他法定机构;所有的地方当局、国有企业或政府公司都接受国家审计,如以色列电力公司、以色列航空公司等;其他在经济上直接或间接由国家负担的机构,包括高等院校、医疗保险基金、公共运输合作组织等。 3.国家审计长报告 全部审计结束后,审计长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一个半月至十个月内,向议会提出审计报告,详细说明被审计单位及重点单位情况,说明违反道德标准、法律和经济效益原则的问题,提出纠正和防治上述问题的建议。最终经国家审计长、经济和部门间协调委员会同意后公开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审计长将新闻宣传媒体视为可以把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传达给公众的重要手段。审计报告的出版产生了一种威慑和鞭策作用:威慑被审计单位偏离正当行政权力或程序的行为;鞭策其改善并纠正审计报告中披露的事项。 审计职能与监察职能相结合的优势 1.审计职能——审计、评价与报告 国家审计的重点着眼于检查行政当局行政权力的执行情况,以及这些活动是否遵守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正性这些原则。审计中发现的各种错弊现象旨在引起被审计单位的注意以促进管理的改善。国家审计长的审计评价是相对独立和客观的,其只接受议会领导。审计报告最终通过提交议会和向社会大众公开出版两条途径得以公布。 2.监察职能——申诉、调查与监督 随着国家体制和管理职能的逐步拓展,政府管理部门与普通公民之间的摩擦不断增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能够帮助公民进行侵权申诉的机构。因此,1971年以色列议会决定设立监察官公署,并授权国家审计长承担起监察官的职能,接受包括犯罪在内的所有公众举报、控告。 监察官公署分为八个部门,审查申诉的对象包括中央国家机构、地方政府和其他在国家审计范围内的各类机构,监察官在国家审计长公署特别部门的协助下履行其职责。在监察方面,任何公民受到国家审计范围内的各种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的侵害,都可以向监察官公署提出申诉或控告。国家审计长的职能一般来说集中在审计制度上;而作为监察官,他负责调查申诉的公民个人和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 在调查方法上,监察官以他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进行调查,而不受证据规则或程序规则制约。在完成调查后,监察官将通知申诉人和被诉个人或团体,向双方作出关于该申诉的裁决,或说明停止调查的原因。通过调查,监察官会提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时限。监察官对于任何意见所作出的裁决和建议仅针对某一特定申诉,在司法上不能据此意见授予当事人权利或减轻原判,同时也不妨碍当事人行使任何权利或申请轻判。 将审计长与监察官二者的功能进行合并具有以下一些优势:第一,许多申诉可以显示出一个行政管理系统中存在的系统性缺陷甚至是整体性违法。第二,公民个人的申诉有助于国家审计人员辨别和确定进行全面审计的领域。而拥有丰富的审计经验和知识的审计人员,能够帮助公民个人在面对官僚侵害时找到妥善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