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纪的概念 所谓违纪,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国家政策、行政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等,破坏和危害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认定违纪应把握几个特点: (一)违纪的主体一般所指是由行政相对人构成,但就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机关来说,它所指的违纪主体是不相同的,如审计机关所指的违纪主体是由审计对象构成,而监察机关所指的违纪主体是由监察对象构成。把握这一点,对于加强审计机关与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 (二)违反的是有关国家政策、行政管理法律、规章和制度。对违纪的理解,一是不能单纯地理解为“行政违法”。违纪行为不仅违反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还包括国家政策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二是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违反纪律。纪律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中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通常,不仅在行政机关中有纪律,而且在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中同样有纪律。审计机关是综合的经济监督部门,我们所说的纪律是经济纪律,但不仅仅是狭义的财经纪律。比如说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贿赂问题就不是一般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三)违纪是破坏和危害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有过错行为。在这一点上,既是界定违纪与犯罪的标准,又是界定是否构成违纪的标准。违纪在危害程度上比犯罪要小,但某一种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程度大,是可以转化为犯罪。相反,某一种行为超过一定程度我们认为是违纪,但在一定程度内就不能认定为违纪。如公款招待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是正常的业务往来开支,但超过规定的接待标准,我们就认定为挥霍浪费国家资财。 二、违纪的构成 违纪构成是指由我国行政管理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表明行政相对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所必需的诸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某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是否为违纪行为,应不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应有一个标准来衡量。用来衡量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这种标准,在理论上称之为违纪构成。违纪构成是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唯一基础。 (一)违纪主体。从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角度来讲,违纪主体是指实施了破坏和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审计对象。作为违纪主体,除具有作为违纪主体的特定身份外,还应具备责任能力,而且实施了违纪行为。 (二)违纪的主观方面。违纪的主观方面也叫违纪的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其实施了破坏和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违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违纪;过失违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构成的违纪。 (三)违纪客体。违纪客体是指我国行政法规、规章等所保护的而遭受违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从审计机关的角度来讲,违纪客体是指我国经济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保护的而遭受违纪行为侵害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等。由于违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违纪的性质也不相同。 (四)违纪的客观方面。违纪的客观方面,也称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引起的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违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违纪构成的必要要件。区分各种不同的违纪往往需要根据违纪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纪的客观方面是检验和认定违纪者主观心理态度的客观根据。 三、审计违纪问题的认定和定性过程中的两个问题 (一)正确把握好违纪构成理论的意义。虽然在我国行政管理法规中,没有给违纪构成作一般定义性规定,我们所称的违纪构成只是通过对各种行政管理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的一般原理,但是违纪构成理论,有助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正确划分违纪和非违纪的界线、分清违纪与犯罪的界限、划清此违纪与彼违纪的界限和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由于各种违纪现象纷繁复杂,在研究各个行政管理法规等规定的有关具体违纪构成时,应当以概括出来的违纪构成理论中的各个基本要件为基础,对各种违纪作具体分析。 (二)一种违纪问题和数种违纪问题的界定。在审计实践中,正确界定一种违纪问题和数种违纪问题,对于我们正确进行审计评价和审计处罚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对于典型的一种违纪较好把握,对于看似多种违纪问题,如想象竟合、持续违纪、违纪结果加重等实质的一种违纪和法定的一种违纪以及处断的一种违纪问题就较为复杂,需要认真分析,慎重把握;同时,我们对对象同一、或场合相同、或基于一个总的故意、或性质转化等看似一种违纪问题,实质是多种违纪问题,也要正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