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审批权限量化分析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作 者:
张忠 

作者简介:
张忠,四川省审计厅经责分局

原文出处:
现代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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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领导干部审批权限量化的必要性

      直接责任中的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主要是根据经济活动过程中领导干部的主观表现进行区分,个人责任可以概括为领导干部主观上恶意作为,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直接领导责任为领导干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中出现失误或怠于作为,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管责任中的分管领导责任和一般领导责任主要是根据领导干部管理职责的范围进行划分,分工负责范围内的问题属分管领导责任,分工负责范围外的属一般领导责任。但目前审计机关开展的被审计对象大多是党委、政府的“一把手”(以下简称主管领导),他们的工作职责是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全面建设和管理负责,因此对所有问题他们都不同程度地负有相应责任。其主管职责与分管职责内容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在界定责任时容易产生模糊和混淆。再加上没有明确的界限,给实际界定工作中留下了较多不确定空间。为避免单一从责任概念上定性而产生的疑惑,增强实际可操作性,更加准确、全面、独立、谨慎地界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切实保证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笔者认为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通过审批权限量化,分清在各项经济活动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当时所处的具体身份或担当的角色,由此判断其履行的是何种职责,以职定责,权责统一。

      二、如何界定领导人的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是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经本部门、单位内部集体审议,按经费性质、业务种类等分别赋予给各级领导干部相应职责范围内单笔最高金额的审批权力。一般是按部门、单位党委(组),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直至最小机构负责人等几个层级划分。目前由于各地区财力不同,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差异较大,全省没有对省级机关和各市、县及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统一的审批权限,但根据 1996年6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包括明确审批人员、权限、程序和责任。

      职权和职责是对等统一、相互依存的,拥有一定的职责就享有一定的职权,行使了职权也即表明了身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主管职责权限内履行职权、参与决策或直接审批经济事项,以及不认真履行主管职责的,若发生问题就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分管职责权限内履行职权的,就应负分管领导责任;不属主管领导主管和分管职责权限内的,本人没有直接参与决策或签批,更未恶意作为,而由其他分管领导或下属决策、审批的,包括专业技术性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都应归属为主管领导监管不力,只应负一般领导责任。

      如某部门规定:对资金分配、经费开支等事项,5000千元以下的由处室领导审批,5000千元(含)至5万元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含)至20万元的由主管领导审批,20万元(含)至50万元的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50万元以上的报部门党组审定。若该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有财务和部分业务工作,当其分管的部门呈报一笔2万元的设备购置费时,主管领导此时担当的应是分管领导角色,若审计发现其中有虚假开支,主管领导即应负分管领导责任。当财务部门呈报追加一笔15万元的资金分配时,其担当的应是主管领导角色,若出现问题就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若该部门需调整年初预算20万元以上时,就需报经行政办公会议或党组集体研究审定,主管领导参与主持和决策工作,并作为集体审议代表人签批,出现问题则应负直接领导责任。若某项5万元以下非分管工作的经费开支,主管领导未予亲自审批,事前也未指使、授意他人弄虚作假,出现问题则只负一般领导责任。

      三、界定领导干部审批权限应解决的问题1.认真解决下属隐情不报、越权审批问题。目前许多部门内部业务处室和所属二、三级单位都掌控着一定数额的经费分配、使用权力,个别单位和人员可能故意隐瞒应上报审批的重大经济事项,超越本级职权直接签批。对此类情况,笔者认为无论数额大小、后果轻重,主管领导因为没有直接参与,对其而言主要问题是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管不力,因此只能按职责分工界定为分管领导责任或一般领导责任。

      2.认真解决化整为零、多次签批问题。制定了审批权限必定制约、限制了每个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因此有的就采取化整为零、积少成多的手法,对同一类事项分解为多次自己权限内的数额签批。对此,审计中应将该类违纪违规发生额汇总计算,再按权限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明确应负的责任。

      3.认真解决主管领导代其他分管领导审批问题。按权限规定需由某位分管领导审批,但分管领导因故不在,临时由主管领导代为审批。此时主管领导充当的是分管领导的角色,行使的是分管领导职权,因此对所发生的问题应按审批权限界定为分管领导责任。

      4.认真解决主管领导授权其他分管领导审批问题。主管领导因故不在,授权其他分管领导代其行使职权,此时应视为主管领导本人在履行职责,发生问题应按审批权限区分是否属主管领导分管职责范围内事项,再分别界定为分管领导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

      5.认真解决专业技术性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如专业报表的编制、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等专业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工作,都属于业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操作工作,不涉及领导干部审批权限问题,即使主管领导分管该项工作,现实中也不可能要求主管领导对所分管的每项工作都精通熟悉,都必须亲自进行严格的专业审查,因此只要主管领导没有指使、授意、强令下属在其中违法乱纪,未产生较严重的后果,对这类问题应大部分界定为一般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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