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回望与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毓义,《军队审计》杂志编辑部 黄微,后勤指挥学院财务审计教研室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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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回望

      早在1988年,借鉴地方对厂长、经理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有些大军区审计局开始了对军队企业化工厂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尝试,应该说,这是探索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先导。1989年,沈阳军区审计局率先对某医院院长和某仓库主任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这是全军、也是全国对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最早实践。

      1989年5月,全军首届审计理论研讨会在广州召开。会上,推出了一批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研讨文章,其中,以沈阳军区的《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初探》一文,最为引人关注,大会对该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被评为优秀论文。这次会议,标志着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研究工作正式启动。此后,相关的实践探索与理论研讨活动在全军逐步铺开,经验、体会和研究成果日见增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报》等军地媒体也多次予以报道,影响日益扩大,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备受全军关注的焦点问题。

      1993年年底,中央军委3号文件首次提出要建立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1994年12月,总参、总政、总后颁发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这个规定,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颁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早了5年。2004年年底,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颁发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总政、总后联合发布了《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试行)》。2007年1月1日,中央军委胡锦涛主席签署命令颁发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新条例首次把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军队审计的基本法,正式确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法律地位。

      2003年,在全军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浪潮中,中央军委还专门为解放军审计署增配了一名副军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干部。在此之前,全军各大单位、军级单位和设有审计部门的师级单位都成立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2006年7月20日,经中央军委胡锦涛主席批准,全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成立。至此,以领导小组为核心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格局基本建成。实践一再表明,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维护军队财经秩序,提高军事经济效益和促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回顾20年的历史,我军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说起步较早,高层重视、基层关注,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效果最好,始终是军事经济监督领域内被重点关注的问题。

      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之所以成为军事经济监督领域内的重点问题,除了时代背景和环境条件等外部原因外,更重要的是由其本身所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从理论上分析,这些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审计结果的人格化。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和评价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能力和廉洁自律的状况,审计结论与个人的进退去留和褒贬奖惩高度相关,不仅党委重视,广大官兵关注,尤其是被审计者更为看重,是一种十分敏感的审计。二是审计内容的综合性。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经管理、经济效益、内控制度、经费节超、廉政建设等状况进行全面地考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综合性审计。三是审计客体的重要性。经济责任审计的客体,主要是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我们知道,在我军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中,无论单位大小,无论层级高下,领导干部始终处于经济管理的决策和主导地位,抓住了领导干部,就是“牵住了牛鼻子”,也就是抓住了最重要的部位。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使经济责任审计自始至终都成为全军上下密切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前沿探析

      (一)关于审计对象问题

      按照现行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当前,对此提出异议的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审军事(行政)主官,而且要审政治主官(政委)。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政委虽然不直接管钱管物,但部队的重要经济活动和大项的经费开支,都是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而政委大多是党委书记,是集体决策的拍板人物,理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更何况有些单位还对经费审批报销实行了“军政主官联审签批”制度,因此,必须对政治主官进行审计。第二种观点认为,负有经济责任的营以下领导干部、生活服务中心主任、司务长也应列为审计对象。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些对象与市场挂钩紧密,与社会交往直接,与士兵利益密切相关,问题多,影响大,应纳入审计对象。第三种观点认为,军及军以下事业部门的领导干部不要列为审计对象。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些对象对事业经费的管理只有计划建议权,没有决策和签批权,有经济责任,无经济权力,建议不要列为审计对象。第四种观点认为,军级审计部门只审团级单位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大单位审计部门只审师级单位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解放军审计署审军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质上就是不愿意审本级部门和直接下级单位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应该为审计部门的建设和审计人员的发展留点后路,尽可能地创造好一点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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