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要求,《工作规划》是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落实《工作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纪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狠抓任务落实,务求取得实效。要把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实施有力指导,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规划·制度 ■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规划》指出,要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要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要制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制定国(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要在国家立法中,充分体现反腐倡廉基本要求。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今后5年内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 规划·监督 ■严查干部违规收受干股 《规划》指出,要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强化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和上市金融企业股权交易的监督,规范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制度。 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 规划·改革 ■试行经济责任审计 《规划》指出,要试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清理机关津贴补贴 《规划》指出,要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切实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逐步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规划》要求,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 规划·纠风 ■重点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 《规划》要求,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医药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整顿农资市场秩序,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纠正举办节庆活动过多过滥等问题。 规划·查处 ■严查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 《规划》要求,严肃查处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