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绩效预算的初步设想

作 者:
郭薇 

作者简介:
郭薇 审计署外资司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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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预算是一种预算模式,容含着预算理念和预算过程的重要变化。我们可以这样认识绩效预算,就是以项目的绩效或效益为目的,以成本为基础而编制的预算。绩效预算要求政府的每笔支出必须符合绩、预算、效三要素的要求。“绩”:指请求财政拨款是为了达到某一具体目标或计划,即业绩指标。这些目标应当尽量量化或者指标化,以便编制预算,并考核效果。“预算”:指完成业绩所需的拨款额,即公共劳务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和各种费用在内的全部成本,凡是能够量化的,政府都应当计算并公布标准成本。“效”:指业绩的考核包括量和质双重标准。绩效的考核由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公证机构来进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拨款。

      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在完善部门预算,以统一的部门、项目目标作为绩效评估考核参照系的前提下,构建完备的“投入——产出——成果——效益——满意度”指标体系,结合不同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搭配合理的指标结构。对一项支出活动要综合考查多个指标,以期做到对绩效的全面准确衡量;构建衡量效益的定量与定性指标体系,对难以量化的效果、影响程度,以定性指标来衡量,并结合其他手段,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将同一项目、部门活动对效果的影响分离出来;采用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办法,从项目预算入手,制定出分项目的绩效指标并与其预算相对应,对暂时无法制定具体绩效指标的预算部分,与经费预算部门的总体目标相挂钩。

      增强部门执行预算中的灵活性。可借鉴的一种方式是:部门领导与上级预算部门签订契约式的产出协议,在满足协议规定成果的前提下,在具体的配置投入结构、使用资金上将拥有更大的权力。当然这种改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强化部门及其领导对资金使用效果承担更大的责任;二是必须保证上级财政预算部门拥有指导、干预的充分能力,一旦发现部门的违规行为,能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纠正。否则,部门领导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越大,越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决策失误、资金误用、浪费甚至腐败现象。因此,这种放权必须辅以完善的内控机制、外部监督机制以及绩效评估机制。

      改革政府会计制度。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下,通过提前或延迟现金支付可以人为地操纵各年度的支出,同时也不能将资本性成本在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很难客观、准确地反映。而权责发生制则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财务运作情况和整体状况。因此,实施绩效预算必须改革会计制度,推行权责发生制,使政府与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立在同一准则下,为评估当期公共服务绩效提供更准确的数据。

      构建绩效预算的制度框架。实施绩效预算需要建立与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在公共支出制度的配套方面,财政部门要把绩效预算制度、绩效评价制度与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统一协调起来,相互配套、联合实施。在外部监督制度的配套方面,要逐步建立并强化报告制度、问责制度,以及外部监督制度,保证社会与公众对预算及其执行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促使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部门更加关注自身行为与业绩的关联,推动政府部门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在构建激励机制方面,赋予执行部门支出过程中更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提高部门的积极性。

      以绩效审计推动绩效预算的实施。目前我国尚未推行绩效预算,但国家审计机关近几年已经全面开始了绩效审计的探索性实践。实践证明,绩效审计在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规范管理使用公共资源权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政府和人大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审批提供依据,而且也为绩效预算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推动绩效预算的实施过程中,绩效审计可先行一步,推动绩效预算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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