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计发现的问题看国有企业监管不足

作 者:
李澜 

作者简介:
李澜 江苏省审计厅经贸审计处

原文出处: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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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损益不实,会计信息失真仍然难以根治

      2006年,审计署在对8户中央企业审计中,查出多计、少计利润77亿元;账外账户18个,存入资金16亿元。企业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有多种目的,一是粉饰报表,勾画企业良好的财务形象;二是虚报经营业绩,以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当然也有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会隐藏部分利润,降低绩效基数,确保下一年度能顺利完成增长计划;三是为了隐瞒收入,用于对外投资或发放福利。因目的不同,选用的手法往往也不同。可能是少计、延迟确认收入,随意摊提费用、结转成本;可能是隐瞒不良资产或潜在损失;可能是合并报表范围不正确;也可能是关联交易以物易物,账外结算,或是少计对外投资,账外设账。随着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多级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形成,少计投资的问题有所增加,体现在将投出资金记入成本费用或少记投资金额,形成账外投资;利用投资收益再投资不入账,或是将投资收益存放于被投资单位,私设“小金库”,用于非正常开支;财务账上不反映证券投资盈亏,而是挂在存货或往来账中。

      (二)从事证券投资,形成巨额损失或潜在损失

      近年来,部分企业开始从事委托理财、期货交易及二级市场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买卖等业务,其初衷是获得高额投资收益,但事实证明,不少企业却因此产生违规行为,少数企业还形成了巨额损失或潜在损失。企业证券投资需要调动的资金少则数千万,多则几个亿,资金来源完全依靠自有资金难以满足需要,这就有可能动用专项资金、向职工筹集资金或向银行借款,资金筹集明显违规。企业形成巨额损失或潜在损失的原因,一是面对较高的投资风险和多变的证券市场,企业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和风险意识,在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方面控制不规范,给投资带来隐患;二是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体系还不十分健全,个别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一旦被查处,就会殃及投资人。

      (三)违规提供担保和向个人借款

      企业违规向非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向资产负债率较高(如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企业经营恶化、资不抵债时,便要承担担保连带责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另外,企业向关联个人提供借款,而不采取抵押措施或抵押措施不到位,也常会发生借款收不回的情况。

      (四)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损失或投资效益不高

      企业投资形成损失或收益率低,有外部市场、政策环境、宏观经济发展等客观因素变动的影响,也有企业决策失误和管理失控等方面的原因:一是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的决策程序。有的投资只看到投资利润,而忽视投资风险和市场环境,存在较大的盲目性;有的项目则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对其人才、技术条件过于乐观,导致投资项目先天不足、骑虎难下;有的企业一味追求多元化投资,涉足行业过多,造成企业资源分散,削弱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对投资项目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往往没有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其盈利目标难以实现,或连续亏损且大大超过可行性研究的预测时,不能及时采取减资、暂缓、终止等措施,导致投资损失扩大;三是一些境外投资损失较为严重。

      (五)收入分配无序

      一些企业片面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加之出于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考虑,造成企业收入分配无序:一是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差距较大;二是企业内部分配倾向管理层;三是以挤占费用、套取现金、转至账外等方式,避开企业工资主管部门的监督,用于滥发奖金福利或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等。有的企业甚至在工资基金超支、经营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依然照发不误。

      (六)改制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和不规范行为一是未经评估擅自转让国有资产,或是暗箱操作、评估不实,以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有的虽然经过公正的评估,但对评估结果置之不理,仍以低于评估确认的价值转让国有资产;二是多报不良资产,扩大亏损,故意将尚可使用、可出售或可变价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列为积压残次商品、陈旧淘汰机械设备等,以减少净资产,压价转让;三是借款给职工个人,用于在本企业投资入股,侵害国有资本权益。这些不规范行为的产生,有个别人利用改制之机,为个人和小部分人利益,达到损公肥私目的的原因;也有个别领导不负责任的原因。这些不规范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对国有企业监管的不足之处

      (一)监管体制效率不高

      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出资人代表,也是行政管理者。国资委集出资人职责和行政职能于一身,不仅不符合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也会因管理幅度过大而发生管不过来的尴尬局面。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主体,除国资委外,还有各级人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和媒体。但这一监督体系难以相互配合,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监督结果不能有效利用,浪费了资源,也降低了效率。

      (二)监管制度还存在欠缺

      审计发现的问题暴露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给国有资产的安全留下隐患,特别是在目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情况下,还给少数钻营者留下了空子,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企业领导人的业绩评价主要依靠目标责任书,但目标责任书重定量指标的完成,轻定性评价。目标责任书的导向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企业过多地考虑考核指标的完成。特别是在投资决策时,只顾眼前利益,缺少长远的战略规划。二是对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改制资产评估,一般由国资委指定中介机构审计,但委托人仍然是企业。在这种受托关系下的社会审计,必然会受委托企业的干扰,影响审计质量。三是投融资控制不严。如虽有严禁企业以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的规定,但却没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四是企业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也存在盲点。按目前的政策,对企业领导人实行年薪制,由国资委对其进行考核,对职工工资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门规定,但是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则由企业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级差过大,缺乏有效控制,是产生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向管理层过度倾斜问题的原因之一。五是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常常是“按有关规定处理”,而缺少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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