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的内容IIBSRQ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胜校 审计署科研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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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灾民过渡性安置的审计

      一是监督灾民过渡性安置款物的专用情况以及物资采购、款物发放制度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相关款物是否全部用于解决灾民的衣食住医等生活支出,以及紧急抢救、转移灾民等用途;检查物资采购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检查救灾款物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是否坚持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群众知情满意,对市县两级的审计要重点检查公开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对乡镇要重点检查公开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虚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受灾情况,骗取、冒领抗震救灾款物。

      二是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安置的审计。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对他们应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审计时应检查灾区落实民政部《大地震三孤人员救助安置意见》的情况。

      三是效果审计。检查过渡性安置的方式是否得当;检查安置的地点是否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并避开自然灾害易发的区域,是否避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仓库;检查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是否保证质量安全;检查过渡性安置地点配套设施是否满足需要,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是否适度,是否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活动板房是否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

      四是过渡性安置结束后剩余财物处置的审计。重点检查剩余财物处置的方式是否得当,变卖价格是否合理,收入是否计入公家账户;对于可供再利用的物资如帐篷、活动板房等,是否经过整理,妥善保存或送交有关部门。

      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的审计

      根据民政部《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的要求,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的审计,应检查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是否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是否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是否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是否由负责人签字。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是否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是否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对灾区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和项目建设的审计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其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审计机关应检查市、县编制的规划是否遵守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务院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对具体项目建设的审计,一是检查恢复重建项目是否列入恢复重建规划,对于未列入规划的,应进一步查明其项目建设的依据及可能存在的问题;二是检查财务管理、账务核算情况,检查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资金被贪污、挪用和挤占的情况,账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检查项目建设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制度、物资采购制度、监理制度等;四是检查项目效果,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功能、抗震防灾及环境协调性等是否满足要求,项目支出是否控制在核定的资金额度之内,项目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规划的要求。

      除此之外,审计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大量第一手材料,进行分析提炼,提出完善应急机制和救灾款物监管的建议及较为具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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