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审计公开的战略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依佳 上海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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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计公开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战略意义

      审计机关的独特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监督方式、监督行为等较之于其他权力监督部门有其独有的特性。首先,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这些部门和单位掌握着社会主要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其次,审计监督的内容是上述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机关履行职责产生的信息,与公民监督政府财政管理的信息需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而审计公开对于民主法治建设尤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审计公开可以有效推动信息资源共享、降低社会监督成本。

      (二)审计公开可以有效制约权力运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三)审计公开可以推动政务公开、进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四)审计公开可以促进建立和完善政府问责体系、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二、由局部公开发展到全面公开是审计公开的必然趋势

      (一)审计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我国目前尚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专门对审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等进行规范。从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实际需要看:在内容上,审计情况主要包括:(1)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开;(2)审计执法程序的公开;(3)审计结果的公开;(4)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整改情况的公开;(5)其他信息的公开,如将审计职能、执法依据、工作纪律、发展规划、工作动态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在形式上,审计情况主要包括:(1)通过审计结果公告、报刊等公开发行物的形式公开;(2)以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审计情况;(3)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相关审计信息;(4)建立审计机关自己的网站或依托政府网站公开审计信息;(5)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或依托档案馆受理公民的信息申请。审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既受民主法治的制约,又对其产生推动作用。从公开内容看,由于审计信息需求者所代表的阶层不同,他们对公开审计信息内容的要求是有区别的,普通社会公众由于利益的相关性,他们可能最关心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等情况。从公开形式看,应根据公开的内容和阶段性发展的要求给予多种选择。而依托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应是审计信息公开的努力方向。

      (二)审计公开的现状。当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机构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工作纪律、工作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基本做到全面及时公开。而在公开审计结果方面,具有以下显著特点:第一,从全国范围看,审计结果公开的比例还很小。如2006年全国共审计13.7万个单位,但公告的审计结果为1480项(李金华,2007)。第二,中央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开不平衡。审计署公开审计结果的力度比较大,自2003年公告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审计结果以来,至2008年2月已累计发布单项或综合性《审计结果公告》26号,并引起社会的较大关注。而地方审计机关在总体上公开审计结果的力度小得多。第三,地方与地方审计结果公开也不平衡。有的地方审计结果公开尚未起步,有的通过当地党报而不通过网站公开审计结果。根据我们了解,在全国31个省级审计机关中,至2008年2月只有17个在网站公开审计工作报告或少量的审计(调查)结果。比较而言,部分计划单列市在公开审计结果方面表现突出,如深圳市审计局至2007年已发布审计结果公告55号。

      (三)审计公开的发展趋势。随着建设公开透明政府进程的推进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将成为审计公开的基本原则,审计信息,包括审计结果,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必须把官方网站作为主要平台予以公开。第一,民主化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取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把推进政务公开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第二,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引起的社会结构分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基于政治参与、经济活动和个人发展需要,民主意识、主动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政府实行“阳光行政”,对审计公开也将提出更多要求。第三,人们对行政透明度的要求,其实质是监督政府履行受托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这与政府审计监督公共财政支出、维护人民利益的职能是高度一致的。因此,审计公开也是审计机关提高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三、现有的内外部环境无法支撑实行完整意义的审计公开

      (一)审计公开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和规范。在现行法律法规环境下,审计公开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主要是:审计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缺乏法律支撑,也没有制定细化的配套制度;在高层次的立法中,如审计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无对审计结果公开的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审计结果公开的社会呼声与现行审计保密制度存在矛盾,如根据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草拟的,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属机密级事项;对秘密信息的界定,还处于经验或价值判断阶段,缺乏相应的界定标准。

      (二)现行审计体制给审计公开造成多种困境。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公开重要事项的审计结果,必须经由本级政府批准,这将对审计公开造成多种困境。如,审计机关是政府组成部门,但审计的范围已远远超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审计,如审计机关可以对法院、检察院、党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是否公开由政府决定,这在客观上将导致现行国家权力架构的失衡,也不符合民主法治国家公共权力配置的原则。再如,审计结果揭示的是政府及其部门自身存在的问题,审计结果公开往往会遇到来自政府及其部门的阻力。特别是在基层,由于审计管辖地域小,人员关系、人情关系复杂,政府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审计公开来自政府自身的阻力加大。并且即使公开的信息也可能经过政府的过滤,导致审计信息公开不充分,当公开的审计信息与公众的预期出现较大差异时,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进而影响到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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