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唐审

作 者:
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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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审计与理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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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做为中国历史上最强盛的朝代之一,一方面与众多的贤哲君臣息息相关;另外一方面则与强效的治国政策和实施手段密不可分。其中,唐代时期的审计是成就其盛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审计机构健全打基石

      唐朝审计的机构健全是其成功的重要基础。据《新唐书·百官二》记载:比部设有“郎中一员(从五品上),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主事二人(从九品上),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其中增设的主事、令史、书令史、计史和掌固等职官,使整个审计机构更加充实、健全和完善。唐朝在地方上除设置节度使外,还设置了道,全国始分为十道,后改为十五道作为监察区。然而在州、县一级没有独立的审计机构,只设立了做具体工作的审计官员,这样避免了不必要的机构臃肿和官员膨胀,但是总体上的效率却得到了提高。地方的审计工作还要联合节度使实施,最后由比部和监察御史来完成。分权互制便于中央集中管理和防止腐败的产生。比部和御史台则日趋健全,同时还不断强化了审计监督活动的效率和能力。

      二、“网”式审计确保经济安全

      做为唐代的审计中枢机构——比部,其职能不仅沿袭了过去主要的核对账目特性,更延伸涉及到了诸多经济领域。包括对整个国家财政进行审核;对农业中粮食、牲畜;实物方面的财赋、库藏、军资等的审计;最为重要的是涉及百官俸禄与其行为方面的审计类似于绩效审计。《旧唐书·职官三》载:比部执掌“勾诸司百僚俸料、公廨、赃赎、调敛、徒役、课程、捕悬数物,周知内外之经费,而总勾之”,“凡仓库、出纳、营造、佣市、丁匠、勋赏、赐与、军资、器仗、和籴、屯牧,亦勾覆之”。上至中央集权财政,下至地方各项财务收支都要送比部审核批准才能实施。并且各财务支用机构的使用报告及账目详细都要呈送比部,经过审核后如若发现差错、失职、不法行为等问题,比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唐审方式多样,以确保经济之网没有遗漏。运做上主要采取定期审计、经常审计和账簿审计的方法;而不定期审计、临时审计及调查审计,同时由御史台派御史进行以确保全面。所以,唐审从中央到地方、从王公到斗民、从宰相到下品官吏;无论军政内外,凡国家资财,无所不包地都进行了勾覆和审理,覆盖面虽然宽广,但并不出现较大疏漏。

      三、合理的审计工作方式引导成功

      严格合理的审计制度也是唐代审计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唐审对定期报送审计的制度具有明确的规定:“但凡距离京城一千里之内的审计报告一个月送到,二千里之内二个月送到,更远的地区三个月送到。逾期不报者,依法处理”。又如:“在京单位的给用数字,实行月审;距京城两千里内,进行季审,一般是夏季审春季,秋季审夏季;两千里以外,半年审核一次;五千里以外,每年审核一次。”《新唐书·百官一》记载:“京师仓库,三月一比,诸司、诸使、京都,四时勾会于尚书省,以后季勾前季;诸州,则岁终总勾焉。”在分工合作上,唐审更是彰显出其独到之处。比部与御史台在审计工作上配合效率颇高。一是在审计工作上各有侧重。比部主管审计,侧重中央,主要审计财赋;御史台主管稽查,侧重地方,主要审核国库。如唐代御史台的审计职权,是稽察作为国家两大金库的左藏和太仓以及地方财赋。二是共同处理案件。比部审计中发现官吏经济上贪污等犯罪行为及其他重大问题时,会将案件转交御史台处治;在有些经济案件的稽查、审理过程中,凡出现重大问题,比部和御史台皆派官员参加,既提供罪证又参与审理;比部提交刑部的案件,在刑部进行审判时,也应有御史台的主管官员到场。这些协同作业与现代审计制度都颇为相似,故此,极大幅度的保障了唐审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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