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往来款真实性审查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勇杰,暨南大学审计处

原文出处:
财政监督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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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往来账户挂账作弊的主要形式

      (一)专项资金挂账。国家财政部门及学校主管部门拨入各高校的专项预算资金,目的是用于教育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有其指定用途,需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有些高校却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将资金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更有甚者,通过巧立名目,虚设预提,以达到移花接木的目的。

      (二)收入以往来款形式虚挂。如某些高校里学院开办培训班收入,通过虚挂往来款的形式,将这些有偿服务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隐敝化,从而逃缴税费。不及时办理会计入账手续,而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上。

      (三)支出少计挂入往来款。将业务内容为费用性开销的支出,挂入往来款项,年终这些款项少计或不计入财务决算,人为地虚增盈余,或者隐敝严重超支预算的事实,达到多提留专用基金的目的,满足一部分人的私心利欲。

      (四)费用多列预提挂账。涉及到费用列支,不采用正常的收付实现制,而是为了方便向上级申请拨款,随意虚列费用,预提挂账,严重影响了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同时为挪用资金创造了便利条件。

      (五)通过往来款拨转对外投资资金,投资业务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这方面在现今高校经济活动中表现得比较多,譬如通过“借出款”科目,一部分为学校与校内各学院各单位的往来款,另一部分实为对外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机构炒股,但没有真实列出投资账目,违反核算要求的规定。还有通过应收及暂付款科目,掩盖学校以技术参股投资的事实。造成资金体制作循环,形成账外资金。

      (六)混淆与校办企业往来关系,事企不分,资金往来密切,资产流失严重,权益未能得到真实反映和有力保障。校办企业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与学校收付实现制核算有所不同。某些高校校办企业效益低下,连年亏损,学校财务部门未能采取监控措施,规范明晰学校与企业的往来关系,往往造成业务内容不真实,数目不准确;有些对校办产业投资未入学校账,校办企业代收代交学校的水电费等未列入应收及暂付款,事业基金不能准确计提;还有些本是教学专门用途的资金,却转为投资校办企业的资金,最终致使高校陷入校办企业愈投愈亏、愈亏愈投的怪圈。

      二、高校往来款的审查对策

      (一)认真核查资金明细帐,查清款项形成原因,确定资金流向及性质。追本溯源,往来款的表现形式往往通过资金进出调转,当然我们也不排除科目结转、调账的可能性。但最原始的轨迹表现在资金的迂回兜转上,所以首先应逐一核查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票据的保管情况。了解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关注其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情况,抽取并检查收付款凭证,检查未达账项的事实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日的进账情况,并检查收入类科目和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预存款明细账上的大额款项与异常款项;若发现已被挪用但仍长期挂账的款项,应查清资金去向,确定其可收回性;如为损失,也应查清造成损失原因。同时,通过获取或编制应收应付款项明细分析表,用排除筛选法,分清个人应收应付款项和单位预付预收款项,列出有疑点、金额异常款项,采用积极性函证方式,重点核查大额或账龄较长的项目、交易频繁但最后余额为零的项目、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项目。结合查询、抽样分析等审计技术,正确评价单位往来款项的实存量和真实性。

      (二)严格贯彻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科目明晰核算。权益债务清楚透明,并结合实际理顺与校办企业往来款项关系,定期对账,查出虚拟挂账金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涉及到能否真实反映高校的财政财务状况,因而,审计人员在开展往来款真实性审查时,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对象在会计核算方面能否正确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目核算是否清晰明确,做到有迹可查,有据可循。要善于从一些与往来款相关的科目审查中发现问题。运用甄别分析方法,通过检查、计算和分析性复核,识别被审计对象为粉饰投资业绩或掩盖舞弊而通过往来款列支现象,合理确认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比如,某高校与校内单位的往来款400万,其中有lOO万已转为对校办企业投资,留本基金1684万元委托某机构进行证券投资,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另将某科研机构提供的1097万元错列为党费、团费款项。为明晰往来款项内容,应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核算规定,作以下账务调整:

      借:对校办产业投资 1000000

      贷:借出款 1000000

      借:其他对外投资源 16840000

      贷:专用基金——留本基金 16840000

      借:代管款项 10970000

      贷:科研事业收入 10970000

      (三)关于通过往来款隐蔽投资事实的问题的处理。要从检查投资合同入手,审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检查实际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检查判断有无将投资收益存入账外作为小金库或贪污挪用的现象。从近几年高校发展情况来看,高校资金趋向校办企业流动已是普遍现象。这就促使我们审计人员在日常审计活动中要提高职业警惕心理,对原用于教学用途的大额专项资金流入校办企业更是值得关注和留意,重点追踪其投资资金的往来去向。有些校办企业管理者缺乏自律意识,与外部合作投资事项不事先民主决策,造成严重亏损事实后,为掩饰其过错,选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虚挂往来账,与其他往来款项对冲,混淆其对外投资的真实内容,投资收益也不做账务体现,同时造成应摊未摊、应转未转的账务款项。因此,理顺高校同校办企业的往来关系,合理确认企业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往来款的真实性尤为必要,预防投资收益反映在“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上,以达到人为调节利润的目的。建议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定期对账、分期监控往来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一式三联标准的往来款项凭证,双方(即学校与校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在确认资金往来用途和入账金额无误的基础上,共同签名。会计人员以此为重要的原始凭证入账,以便双方责任明确,借贷清楚。由此也可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规范财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往来款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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