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审计的重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竺双喜,浙江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浙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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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贷款发放程序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按《贷款通则》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重点审查是否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并按贷款方式不同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是否逆程序发放,存在贷款调查在前、贷款申请在后;贷款审批在前、贷款调查在后;贷款发放在前、合同签订在后等逆程序情况。

      二、政策执行情况审查

      主要审查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

      审查借款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重点审查是否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是否对法人(或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分别以法人(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的名义发放贷款。

      审查贷款投向的合规性。重点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审查存贷比是否突破75%的监管规定。重点关注存款总额是否剔除财政性资金存款。

      审查风险水平、风险迁徙、风险抵补等风险监管核心指标是否达到标准。即流动性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全部关联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是否达到监管比例。

      审查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审查是否对未取得“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是否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是否被办理抵押贷款;是否通过“房地产贷款”科目发放;是否以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是否被跨地区使用等等。

      审查项目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重点审查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如房地产开发(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是否达到35%及以上等。

      审查五级分类的认定是否执行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五级分类的清分是否符合其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人为降低清分标准提高正常贷款比例、掩盖不良贷款的现象。

      审查贷款具体用途,重点审查借款人申请贷款资金是否在营业执照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使用,是否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在有价证券、期货、股票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是否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是否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等。

      三、担保情况审查

      主要审查担保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够满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要求。担保方式不同,审查侧重点也不同。

      对信用贷款,重点审查是否符合银行制定的信用贷款的发放条件。

      对保证贷款,主要审查保证主体的合法性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重点审查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和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是否成为保证人。审查保证人近三年和保证当期的资产规模与质量、长短期偿债能力、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信用记录,判断保证人代偿能力。

      对抵押贷款,主要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和抵押登记、抵押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等情况。重点审查不可抵押的财产是否用于抵押;抵押权终止期限是否超过抵押物本身载明的期限,审查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乡镇企业厂房、林木、机动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财产抵押物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

      对质押贷款,动产质押主要审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是否依法可以转让;权利质押主要审查权利凭证的真实性、出质人对权利凭证的权力及质押权利的实现期限等。

      四、授权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审查和授信管理审查

      审查授权人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授权人是否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对受权人从事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基本授权;对受权人从事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特别授权。同时审查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授权。

      审查受权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审查各级行等是否在授权书、特别授权文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即是否超出额度权限,是否超出业务性质权限等。

      审查办理信贷业务是否遵循“先评级、后授信”的原则,审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审查办理信贷业务是否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主要审查是否对借款申请人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授信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授信额度的确定是否合理,新业务审批后是否超出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重点关注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审查,对集团性客户是否按照《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指引》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的不同类型和管理模式确定授信管理类型、授信方式和用信方式,是否多头授信、过度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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