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证法”对审计工作帮助较大,不仅能核查往来款项的真实性,还能核查财产物资的实有情况和责任人的相关情况。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函证法”的作用,提高函证结果的真实度,可从五方面着手来实施: 1、函证发放应由审计机关办理。函证由准来发送是关乎函证结果真实性的关键,因此要避免将函询事宜由被审计单位包办。函件的发出与答复函的接收均应由审计人员掌握,防止被审计单位与经济业务往来单位串通舞弊,而使函证失真。 2、函证方式应尽量采用积极函证。积极式函证能要求被询证者在一定时间必须回函,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函证结果的可信度。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收到答复函,审计人员即可判断核对事项本身的真实性,或再次发函、或亲临对方核实、或委托对方所在地审计机关协助取证。 3、函证全过程应注意保密。函证的事项应注意严格保密,防止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另外,由于函证对象一般与被审计单位有业务往来,存在利益链,因此可要求函证对象尽量提供详细的原始资料和附件供审计人员作出准确判断。 4、函证时间给予应宽裕。函证的发送与回收需要一段时间,审计人员应充分考虑往返时间、路程等因素,可在审前调查后或实施审计初期尽早确定函证的内容,以便及时发函,保证函证时间充分。这样,如无函证反馈信息或函证结果有疑问可有充足时间进行深查。 5、函证结果判断应谨慎。审计人员应仔细检查回函结果,如与被审计单位账面存在差异,审计人员应追加审计程序加以核实,查明存在差异的原因。如果没有差异,审计人员也应根据函证对象的信用度、与被审计单位关系亲疏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采信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