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1:企业间代销业务。重点关注受托方自购自销和收取手续费两种代销方式。(1)自购自销代销方式是指委托代销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只是商品存放地点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的转移,会计核算上不作销售处理,也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因此,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计算应纳增值税。(2)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是指受托方根据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变动价格,受托方将货物销售后,根据代销货物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将视为销售实现,委托方应计提缴纳增值税。 关注2:企业自产自用、投资、无偿赠送等业务。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或者企业采取买十送一、五十以上十送二实物折扣形式销售货物等,虽然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此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营业利润,但按税法规定视同对外销售,应计缴增值税。计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如下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为10%。如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额。 关注3: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业务。这是指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投资、馈赠、职工福利及非应税项目等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缴增值税。而对于移送用于生产和委托加工,且受货机构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属于增值税货物、生产的产品是以接受移送货物为原料,通过内部往来,按成本转账,不计征增值税。 关注4:赊销业务。赊销重点包括一般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和试用销售等几种形式。(1)一般赊销是指企业商品发出后,双方没有及时进行货款结算,而是约定在一定时间再结算货款。销售商品的企业按一定的利率收取延期付款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利息和资金占用费作为价外费用,构成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价外费用÷(1+税率),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所适用的税率。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与利息一起作收入入账,计缴增值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2)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客货轮、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较长,有几年、几十年;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企业在经营中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计缴增值税。(3)试用销售是指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卖方所提供的某一商品试用期限,在试用期内,买方对于该商品具有按合同协议规定试用并选择是否买人的权力。试用销售的本质是一种附有退货条件的赊销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做出合理的估计,应在发出商品时,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实际确认收入的时间,应按企业与买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金额,计缴增值税。 关注5: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返利等业务。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直接给购买方的优惠和返利。(1)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许诺给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其实质是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应在实际发生时计人财务费用。销售时,应按总销售额确认收入,计提应交增值税;如买方在折扣期内付清货款,折扣部分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如折扣期已过才付清货款,则没有优惠。(3)销售折让是指销货方售出的产品在品种、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而购货方未退货,销货方给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可按折让后的销售额计税,但应取得税务机关的折让证明单。(4)返利包括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返还利润属于价外费用,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至于从销售方取得的返利,如何核算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税法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中计算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x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关注6:以旧换新、还本销售及以货抵债业务。以旧换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所谓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以旧换新的旧货收购支出以及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均应在企业营业费用中列支,不得从销售中扣减;以旧换新销售方式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以货抵债,是指有购销关系的企业,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一种特殊销售结算方式。以货抵债是当前企业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而经常采取的一种办法。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抵债货物后,有的将这些货物用于本企业生产,有的将其用于销售或向外抵债。税法规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抵债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于抵债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将以货抵债事项确定下来;二是债务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要报经税务机关的批准。抵债货物用于销售或向外抵债,其增值税缴纳应视不同情况而定;销售或抵出的货物,如果是属于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售价超过原值的,依照简易办法,按4%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销售或抵出其他使用过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计征增值税: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均应按4%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如企业抵进货物是汽车,没有在固定资产账户核算,也没有使用过,而是直接将其转卖或向外抵债,应视为销售货物,按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概括地说,债权人增值税的计缴:一是债权人接收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管理,且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扣除增值税进项税后的金额计缴;二是债权人接收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债务人增值税的计缴:一是债务人以其存货抵偿债务,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二是债务人以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清偿债务,且不符合免缴增值税条件的应计提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