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中经常会遇到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等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有的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却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 笔者认为,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则投标文件因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两者之间就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非实质性的变更,除非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不允许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对于招标文件是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有何约束力?《招标投标法》有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标文件的延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按照这一要求,必然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在实质上招标文件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一致的两种可能性: 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合同中没有的内容,此时应当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被确定有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如果补充协议与施工合同不一致,则补充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