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人员依法对经济责任人(主要是各级领导干部、国企负责人)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查,它对于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促进责任人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从1984年开始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2004年,审计署对4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试点,此后这项工作一直处于试点阶段。2006年9月,审计署公布了《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在经济责任审计层面,要“不断深化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推进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继续探索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据了解,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出台规章制度,力促经济责任审计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此次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审计署在国家法规层面上制定《条例》,将促进该制度的统一。 《条例》总计七章四十五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形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实施程序、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国家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之列。 在审计形式与组织管理方式上,《条例》规定了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前者为“应当接受审计”,针对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的负责人;后者则是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定,可以在任职期间进行。 在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上,审计报告主要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决策能力、行政或者经营效果、管理水平,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国家政策和廉政规定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对其担任特定职务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界定。 《条例》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干部监督、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并将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将于5月15日截止。 业内人士指出,《条例》的制定有助于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化、制度化,但实效如何还有待观察。比如,《条例》对于审计独立性的保障存在重大不足:《条例》第七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这种人、财、物的同级财政保证,显然难以破解实践的审计难以独立问题。此外,《条例》在审计结果的公开问题上也没有作出规定。 据统计,1999年~2005年,全国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23万个,共审计党政领导干部21.5万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万人,但因经济责任审计而暴露问题的很少见,因腐败渎职等“落马”的众多官员,也鲜有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