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瑞典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制度 瑞典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采取“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实行国家、省、市三级政权管理模式。2003年7月1日前,瑞典有两个国家审计机构,一个是从议员中选出审计师12人组成委员会,负责对议会和内阁各部门的审计工作;另一个是国家审计局,它是政府所属机构,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它只对政府下属机构进行审计。总体而言,当时的国家审计制度模式是采用“行政模式”。从2003年7月1日起,这两个审计机构合并为国家审计总署,隶属于议会,直接对议会负责,从此国家审计制度模式由“行政模式”转变为“立法模式”。 瑞典的国家审计机构分为国家、省、市三级,三级之间没有领导关系,按照《瑞典地方政府法》的规定,各地方实行自治,明确了地方的权利和责任。斯德哥尔摩大区(省)、斯德哥尔摩市和诺雪平市的审计制度长期来实行“立法模式”,审计工作直接对议会负责,隶属于议会。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事权范围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从而推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及政府的高效运作。它是政治制度中立法系统的一部分,在民主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斯德哥尔摩大区(省)、斯德哥尔摩市和诺雪平市的审计机构在议会设有审计委员会,如斯德哥尔摩大区(省)议会选出15名审计师组成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厅,审计厅由25名专业审计师组成;诺雪平市的审计委员会由市议会选举的7名审计师组成,这些由议会选举的审计师是政治家,每四年选举一次。他们分别代表不同党派,但审计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反对党成员担任。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局,审计局由5名专业审计师组成,审计局长实行聘用制。审计经费由议会核准拨给,每年的审计经费约占政府总预算的0.1%。瑞典的地方审计机构人员不多,而效益审计涉及面较广,审计人员不可能具备全部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因此,斯德哥尔摩大区(省)、斯德哥尔摩市和诺雪平市的审计采取的方式就是聘请外部专家作为顾问或短期雇佣一些人员,有时甚至将一些项目交与社会审计或咨询公司承担。 二、瑞典地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情况 瑞典地方审计机关斯德哥尔摩大区(省)、斯德哥尔摩和诺雪平市开展绩效审计的时间较早。其中,诺雪平市开展绩效审计已有40多年的历史。80年代以来,瑞典的绩效审计已经成为一种比较规范的审计方式,也是瑞典地方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并取得显著成果。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绩效审计的成熟,绩效审计在瑞典各地已经取得了比财务审计还重要的地位。在斯德哥尔摩大区(省)、斯德哥尔摩和诺雪平市的审计工作中,绩效审计占了总工作量的60~70% 在瑞典地方审计机关斯德哥尔摩大区(省)、斯德哥尔摩市和诺雪平市的审计工作中,绩效审计的对象是指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控制的有关活动和管理情况;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掌握、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实现既定目标,改善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审计的内容涉及与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时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所有方面。审计内容与大部分西方国家的绩效审计及美国的“三E”审计基本相同。在学习考察中,我们注意到瑞典地方审计工作中,绩效审计非常强调以下几点: (一)绩效审计是对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对管理活动的经济性进行审计;(2)对使用政府财力和其他资源的效率性进行审计:(3)根据被审计单位(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对被审计单位(项目)业绩的有效性进行审计。通过将成果与政策目标中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特别是要对议会批准的目标进行比较,对效果性进行评价或衡量,就总体而言,它更强调效果、效率的审计。绩效审计范围比较广泛,根据审计对象的不同,也可只审计效果性或效率性的其中一方面。绩效审计在其法定权限中有权检查所有政府活动,并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不同方面进行披露。 (二)审计师应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开展绩效审计和编制相关报告时,审计师必须在不同的知识基础上开展工作,应该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应有的专业责任。在所有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事项中,审计组织和审计师个人都应该排除个人和外部因素对独立性的影响。被审计领域和审计准则的选择应该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产生,而且不应该受到与审计机关任务和使命无关的考虑和利益的影响。审计师应不受政治影响独立地开展审计工作。 (三)绩效审计是纳税人、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媒介深入了解政府活动的运作和成果的途径。合法性和信任感是所有政府活动的主要价值,而绩效审计可以通过出具可信的、有用的信息,为政府项目提供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可靠信息,为增强这些价值做出贡献。而绩效审计独立于被审计的政府部委这一点有助于实现绩效审计的这种作用。 (四)绩效审计不涉及对政府项目政策依据的审查。绩效审计不质询政策目标的优缺点,只是检查这些政策的执行,或者评价这些政策的结果,对于经议会批准的政策目标的优缺点,只能交由人民去审查。 (五)评价体系或规范性标准。评价体系或规范性标准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1)审计单位运作的法律和规定;(2)立法机构的决定和经议会批准的政策目标;(3)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4)与实务比较;(5)与历史材料比较;(6)行业标准;(7)专家意见及建议;(8)既定的科学知识;(9)以前在类似审计中用过的标准。由于绩效审计不象财务收支审计哪样有明确法律标准,绩效审计报告一般更多体现讨论、分析和合理的论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