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的萌芽开始于虞舜时期,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之时就已开始萌芽。这时期,一些监督检查性质的工作已经出现。如《书经·舜典》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的记载,意思是说三年核查一次官吏的政绩,三考而定官吏的升降。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审计是与行政监察性质的工作置于一起的,单独构成审计监督制度的若干要素尚不具备,只是审计的一些萌芽而已。 西周时期,审计含于官计制度之中。官计制度是对官吏财经方面的政绩进行考核监督的政治制度,包括每年一“岁计”、三年一“大计”。司会总管全国财会,负责全国财会的稽核审计;宰夫主要监督百官执掌的财政财务收支。这种双线并行的审计模式,对后代审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西周的《吕刑》是我国历史上现存最早且最为系统的刑典专著,是司法实践的依据,也是审计监督的依据。 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了西周的官计制度,这一时期各国逐渐实行考核内容更为丰富、程序更为完善的审计制度。每年年终,地方官本人或由其遣吏至京都上报计书或计簿,将所辖区域内当年的人户、田地、赋税、财物等方面的增减收支情况上报朝廷,由朝廷有关官员协助国君对其进行审查考核和奖惩。审计监督是上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上计制度是审计监督的载体。诸侯各国都制定和颁布与审计有关的律法,其中以秦国的《秦律》和《效律》最具代表性。 秦汉时期是中国审计史上重要的转折时期。上计制度的形式虽然尚存,但随着政治的发展,它也逐渐走向衰落,最终淡出历史。与此同时,从曹魏开始,比部机构出现,职能是对国家钱粮财物的勾检,对相关官吏的政绩进行考核。御史从少府中分离出来后,监察职官所具有的审计职能得到加强。与审计相关的法规主要有曹魏的《察吏六条》、晋朝的《五条律察郡》、《察长吏八条》等。 隋朝时在中央设置了审计机构——比部,隶属于尚书省刑部,与财政机构户部四曹相分离,成为专职审计机构。勾检制度是隋行政机构内在的监督机制,财务勾检是勾检系统中极重要的组成部分,对账簿有自勾、他勾双重审核。此外,御史台的审计职能得到加强。 唐朝时设有专门隶属于尚书省下刑部的审计机构——比部,置郎中1人,员外郎1人。唐代御史台的审计职能得到加强。唐后期,比部的审计职能有所弱化,但作为财政管理机构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强化了与财政管理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唐代的《比部格》、《比部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项审计法规。 北宋时期,元丰改制前,北宋在三司设置了三部勾院等专门的审计机构,职责是“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谷百物出纳账籍,以察其差殊而关防之。”元丰改制后,比部的审计职能得到恢复和加强,归并了三司下的审计工作,负责审计中央及地方账籍,所有公有财物的出纳都在勾考范围内。比部隶属于司法部门,独立于财政之外,审计的独立性得到提高。《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都有关于审计的规定。 辽、夏、金时期,辽、西夏、金作为地方少数民族政权,在财政管理部门中均设置了具有一定审计职能的机构和职官。审计制度多效仿唐宋,由三司、御史台等机构行使审计职权,但较为简略、粗疏。 南宋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以“审计”命名的机构,标志着南宋深化了对审查账簿为基本特征的审计行为本质的理解,对宋后各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南宋康王赵构承位后,下诏将诸军诸司专勾司改为审计司。诸军诸司审计司亦称审计院。它以监督财政为专职,并有法律保证,是名副其实的审计机构。 元代设有检校所和照磨官,对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级官府账簿进行审查,具有审计性质。御史台的审计职能大大加强,通过照刷钱粮文卷,查处官吏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行为。此办法开创了明清科道官审计的先河。 明代审计主要由都察院、六科给事中、户部等机构和职官实施,各分掌一定的审计职权,构成了遍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权的审计监督网络。这些严密而完备的审计机构直接对皇上负责,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大大增强。《宪纲》和《大明律》是明朝审计的主要依据。 清朝时,清承明制,实行集监察和审计职权合一的体制,都察院中的六科、十五道行使对中央和地方的审计监督。六部之中的户、工二部具有一定的审计职能。雍正初年曾设短期审计机构会考府,以清理财政。清末,对审计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探索,但设置审计院的计划未能实施。清代出现了专职人员从事专项审计。《钦定台规》等法规对审计机构和官员的职责、审计程序和方法等均作出规定,内容广泛细致,表明监审合一体制下的审计制度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