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政协副主席、原审计长李金华向媒体透露,财政部已完成对审计署的审计,审计署也被审出了问题。 财政部进驻审计署并完成对其审计,不仅消除了“灯下黑”的监督盲区,而且使得李金华“审计部门被审计”的期冀变成了现实,也使得公众舆论“谁来审计审计部门”的质疑,暂时有了回应或答案。 但是,由财政部门对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毕竟还是一种无法可依状态下的权宜之计,故距实施“审计部门被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目标,尚存有不小的差距。 其一,“审计被审”不能仅建立在个人权力美德之上。这次财政部对审计署的审计之所以能成行,完全取决于李金华拥有敢于接受监督或“向我开炮”的个人胸怀和权力美德。审计部门并非“世外桃源”,审计人员更非刀枪不入的钢铁战士,故其理所当然需接受来自外部的监督。但这种监督决不能依托于某任领导的开明和果敢,更不能依托于审计部门自身主导下的“商请”,而是应依托于有法可依的制度化运作。 其二,在《审计法》将同级财政部门列为监督对象的情况下,却又反过来请财政部门审计审计部门,会否给“官官相护”留下运作空间?由财政监督审计,尤其在没有法律授权和制约的情况下,其监督合法性何在?财政能否尽职尽责?两者会否沆瀣一气,相互关照?恐怕又将成为令公众担心的新问题。 其三,缺乏制度化保障的“审计被审”,难以把整个审计系统纳入到“被审”范畴。李金华在呼吁外力监督审计署的同时,也一直希望各地审计部门都一同迈入“被审”行列。但在各地审计部门接受双重领导且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情况下,李金华倡导的“审计被审”之简易监督模式,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会否被各地所接受,以至于上行下效,同样难以令人乐观。 其实,不止“审计被审”,任何形式的监督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法律平台之上,否则其监督实效,便难免大打折扣,甚至沦为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