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有严格的管理程序,建设程序的依次履行是工程建设逐步完成的过程,该过程一般可分为项目立项(编制估算),初步设计(编制概算,按概算数报批项目计划),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含物资、设备采购),竣工结算及决算,项目竣工验收转资产七个阶段。项目建设具有周期长、环节多的特点,给投资审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为保证按制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完成审计任务,在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时,应着重从项目的建设程序、基建财务、工程结算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审计。 一、建设程序 1.计划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其要求是“不准搞计划外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调整工程内容时,应按审批权限报上级计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项目建设中违反计划管理的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计划投资(主要是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设标准引起的超计划投资);二是计划外项目(主要是概算书外增加建设内容及未经报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 2.“四制”管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因此,我们在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的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确定了项目法人,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金额达到招标规定的金额(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金额,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后是否进行了招标,项目法人(业主)选择承担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还应对合同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即合同文件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合同是否明确具体的工程内容,是否明确合同外工程调整的条件、计价方式和计算依据,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明确规定付款时间、控制界面及付款比例,是否明确索赔程序,索赔的支付、争端解决方式等。 二、基建财务 基建财务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两个方面。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而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属工程结算审计的范畴,应结合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预算及费用定额等资料进行审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因此基建财务审计应重点关注项目资金来源和待摊投资支出科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对待摊投资支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标投标费等。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但在项目建设中,建设单位(业主)往往存在非法收费和在待摊费科目中列支不合法费用的现象。如:2007年我们对某部门专项资金审计时,发现某部门存在违规收取项目部施工管理费272024.45元的问题,同时存在扣留施工监理费冲减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现象。审计调查表明,监理单位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承担了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没有取得“收费许可证”,从施工方收取施工监理费和扣减质量款总计334650.00元。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及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三、工程结算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颁布实施后,我国工程计价的模式,也由量价合一的静态定额计价逐步转变为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动态计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结算审计重点也由过去从审核工程量、审查定额套价、审查差价计算、审查税费标准,转为审查工程招标文件,工程建设的内容及标准,工程中标价款,工程合同的约定条款,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资料,工程量计算等方面。工程量清单实施后,工程造价的调整是通过施工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来控制,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对施工现场签证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