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审计良治内涵的阐释 走向良好治理是人类文明成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走向良好治理也应是政府审计发展的内在要求与重要标志。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和善治(良治(注:善治即良治,只是叫法不同,对此,本文除非特别说明,两概念具有同一性。))理论,开始变得日益引人注目。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此后,“治理”一词便广泛地被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对治理的研究也成为90年代政治学的最新发展。涉及范畴也突破国家的限制,从单个组织到地区到国家再到全球,治理理论几乎无孔不入。本文认为,对于西方的治理与良治理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这一理论的确包含了一些新的权力运行理念。当然,基于特定的理论背景,西方学者的这一理论也存在许多局限性,我们应该加以认真辨别,并使这一理论中国化、实践化。 作为“良治”的治理,它强调的是效率、遵从法治、尊重人权、敢于负责的公共服务体系。良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良治的过程还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良治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良治的本质要素可以总结为:(1)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政府政策的信息,包括立法活动、政策制定、法律条款、政策实施、行政预算、公共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政治信息。(2)责任性。它指的是人们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公共管理中,它特别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3)法治性。法治的基本意义是,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回应性。它的基本意义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下文。(5)有效性。主要指政府管理的效率。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它们构成了良好治理的精神内核。 基于良治概念的探讨,本文认为,政府审计的良治是指在宪政性国家权力良好运行的基础上,政府审计制度的良好运行过程,它是使政府审计制度内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审计的权力运行必须符合授权者——人民的意志 撇开政府审计监督权的单一权力视角,我们思考:整个国家权力究竟源于何处?为什么要先来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政府审计权力的来源直接决定着政府审计权力的运作方式,尤其是政府审计监督权力的运作目的。很显然,授予权力者肯定要求被授权者按照其意志来运用权力,否则,授权者自然就会收回其赋予的权力。可见,只有当各种权力治理的运行秩序符合授权者意志时,这种权力及其治理行为,才是正当的,因而也就属于良好治理。对此,本文认为,政府审计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赋予政府审计机关的一项权力,其目的在于监督那些受人民委托经营公共财产的机构或人员,在经营公共财产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济且效益地履行了职责,是否体现了公益。如果没有,则要承担相应的受托经济责任。现实中,如果政府审计监督权只是向国家负责,而忽略了人民的意志,实质上就是只让人民履行纳税的义务,却剥夺了人民监督用税的权利,权力与义务明显的不平衡,这与民主宪政的国家权力运行观念完全不符,也就不是所谓的良治。 (二)政府审计的权力运行应当是责任型权力 在法治社会,权力行为通常依法做出,后果的承担也必须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从而使得责任的标准易于掌握,责任的落实有保障。是否存在权力责任是衡量权力良性运行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在绝大多数现代国家,由于权力治理与主权处于分离状态,人性的弱点、权力自身扩张性及权力运行客观环境等错综复杂的原因,权力行为很可能发生违宪、违法,进而给民众带来不利后果。中国当今正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权力责任制度,如行政问责制、国家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宪政责任制等,这也是我国公权走向良治的一种正确、必然的选择。而之所以把责任性作为衡量一种权力运行良性与否的重要标准,其深层原因在于权力责任是制约公权、保证其良性运行的重要途径,只有责任性的权力才是有限的权力,否则就是一种放任的权力,放任的权力必将滥用,当然不可能良性运行。 政府审计监督权也是一种责任型权力,也是政府审计良治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对此,我国学者冯均科教授认为:“良好的政府审计制度,应以问责政府为导向,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政府绩效评价体系,为民主政治服务。”事实上,在2004年7月7日,美国政府审计署(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将其名称概念为拥有同样缩写的(GAO)的政府责任办公室(General Accountability Office)。新的名称更贴切地反映了GAO目前以及将来的工作重心——提高政府工作成绩和确保对议会及美国人民负责。最新出版的(2005-2006)审计署立项课题研究报告,重庆大学、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课题组进行的《责任审计体系的构建研究》通过对国内外政府审计的现象分析,得出政府审计关注责任是大势所趋,责任审计使得政府审计回归问责,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发展方向,政府审计应关注被审单位的“资金使用受托责任”,责任审计这种新的审计工作以责任为导向,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进行评价,进而为国家和社会的问责审计导航。 (三)政府审计监督必须依法运作 法治的一个重要涵义,就是法律在最高的、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制和裁决人们行为的力量,不论是个人还是代表公益的政府,都必须首先和主要受法律的约束。良治的权力行为、良好的社会治理必须符合一种法则:即正当的权力必须合乎法律。这种理论影响甚大,是至今仍在探索和深化认识的命题。权力依赖于法律,受制.于法律。权力最终通过法律受托于人民,权力具有形式化的法律形态以及权力受法律引导、约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