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业道德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 审计的质量如同企业产品的质量一样,是整个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审计监督内容缺乏前瞻性、审计研究缺乏系统性、监督效率低下、效果不佳等问题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将审计他律的内容、要求、标准转化为审计人员内在目标、标准和需要,使他律的执行通过自律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自我判断和自我“立法”来体现审计职业道德内容和要求,于是,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产生共鸣,进发出更大的力量,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使审计人员自觉承担起职业行为选择的结果,使国家颁布的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得到更好的实施,从而规范审计行为,实现审计的目标和目的。可见,审计职业道德实质上是法制与德治的结合,将审计职业道德的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即保证审计质量提高的“硬管理”和“软管理”的结合,它正是构建审计职业道德的逻辑起点。在整顿和规范审计工作时,应强化审计的他律并逐步建立审计的自律机制。审计的他律和自律是管束审计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约束。审计的他律是保证审计监督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它决定着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是否适当,审计的运行是否协调。没有一个好的审计他律,审计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审计他律的确立是审计发展的必要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是,在审计管理中仅有审计的他律是远远不够的,审计他律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无法完全容纳市场经济社会利益要求的多样性和利益结果的复杂性,仅靠审计他律还难以确保审计的质量。在现实的审计监督中,审计自律约束的力量是十分必要和十分重要的。审计的自律要求审计主体的行为要讲信用、杜绝审计合谋等舞弊行为,要求以信用为核心来构造审计的自律。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呈现多元化,审计自律在审计监督中的地位及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日渐突出,当然在审计监督中仅靠审计的自律不可能有效约束审计主体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审计他律的力量,把一切审计监督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可见,审计质量的提高既离不开完备的审计他律的监督,也离不开有效审计自律的支撑和约束,它们共同规范着审计主体的行为和价值取向,两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才能保证审计质量的高标准。 强化审计的他律以提高审计的质量 审计的他律是来自审计主体外部的规范,是由他者来立法,审计主体按他者的规定和指令行事。对一个审计组织而言,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审计法》、审计制度、审计准则等就是审计主体的他律。对一个审计人员来讲,其应当遵守的社会的、行业的、所在机构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如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的八项纪律(即“八不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等都是他律。审计的他律具有如下鲜明特征:其一是外在既定性。审计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于某个审计主体来说,是外在既定的,不是自己可以设定和改变的。其二是外在的强制性。审计的他律是由他者强制审计主体执行的,而且审计主体如果违背他律是要受到惩罚和谴责的。其三是外在的共有性。审计的他律对任何审计主体的要求是一样的,无论从内容(质)和尺度(量)上都不应有差别,也就是在审计他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是有效性。审计他律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合理性和权威性。审计他律的合理性主要包括公正和适度两方面。适度的审计他律就是要能够既最大限度预防和禁止不正当行为,又为审计主体展示能力和发挥创造性留下充分的余地。审计他律的权威性就是其所包含的让审计主体尊重、畏惧、服从的力量,它以合理性为基础。 审计他律是以审计职业责任和义务为核心的、重在社会对审计个体的“防范”,理论对欲望的“束缚”。在他律中,道德规范的重点是限制性或禁止性条款,强调社会、组织对审计从业人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范,使审计人员赖以行动的道德标准和动机受制于外力,本身没有一种内心的要求去履行职业责任和义务。可见,审计他律的职业道德属于不完备的职业道德。 为了有效地规范约束审计人员的行为,有关审计他律的制度建设是必要的。因为造成审计质量低下的影响因素,表面看来是各种不道德现象,深层分析则是审计他律的不完善。制度的缺乏或者留有漏洞,为审计人员的合谋等舞弊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果忽视他律的作用,仅仅诉诸单一的思想教育手段,那么对那些私欲较强的审计人员来说,见效来得较慢,成效也不会十分明显,因为该手段本身就有一定的缺陷。因此,审计职业道德不仅要依靠社会舆论、个人的心理情感和信念来维护,而且要制定与国际审计准则相一致的审计法律法规,完成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加审计的程序、处理处罚的透明度,推行审计的公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审计责任的追究机制、审计决定的执行机制、审计信息的反馈机制等审计法律监督体系。以制度做保证,对政出多门,不统一、不协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性规章,该废止的废止,该完善的完善,以维护审计法规的完整和统一。 加强审计的自律以提高审计的质量 审计的自律是审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也就是审计主体自己为自己的行为立法,是自身内在的要求,律令的设定者、监督者、遵守者是集于一身的,因此其约束不像他律那样外在和刚性,主要表现为审计主体的精神境界。审计的自律与他律相比较,具有内在的约束性、层次性及延变性等特征。审计自律是审计工作职责转变为审计人员内心道德感与道德行为准则的阶段。在自律阶段,道德规范的内容重点是强调个人对社会的道德精神、道德追求。职业良心是蕴含在审计人员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活动。这种意识对符合职业道德的行为给予鼓励,并且当审计行为偏离职业良心的轨道时,能予以立即阻止并转轨。审计职业道德的自律既能体现审计职业的道德责任感,又在审计人员的意识中具有自我道德评价的能力,并表现了强烈的社会义务感。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他律阶段,应该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因为停留在他律阶段的行为规范,无论审计人员怎样尽职地遵守,它仍然是一种外在于审计人员的“异己”的力量,只要审计人员尚未将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品格,那么审计人员行为规范的伦理性就是不完全的,其作用也将大打折扣,作用的范围有限。这是因为在审计运行过程的许多环节和场合,都有审计他律涉及不到或无能为力的“空白地带”,而这里正是道德和社会舆论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天地。制度规范的覆盖面有限,必然存在着“制度真空”和制度漏洞,这就给审计人员滥用权力留下了空间。这是因为,首先,任何制度法规都不是没有缝隙的,都不能覆盖所有领域,由于审计活动的复杂性和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难以规定出完美无缺的制度法规,以此来对审计人员的所有行为进行毫无遗漏的控制。其次,审计他律往往是控制那些危害较大,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恶劣,流行较广泛的滥用权力的行为,其他一般的滥用权力行为则可能游离于审计他律的约束范围之外。最后,审计人员的行为是复杂的,有的行为可以用审计他律来规范,有的则不宜用之规范,必须寻求一种规范因素的补充即审计自律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