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监督的政治意义 中国社会公众对审计监督问题的普遍关注始于2003年爆发的“审计风暴”。“审计风暴”不仅是一种审计现象,更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政治现象。在当代社会科学的横断面下,人们以不同的视野看待或反思“审计风暴”。比如,有人认为“审计风暴”说明《预算法》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存在较大的漏洞,反映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的弱化;很多人指出我国财政预算制度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审计报告上所列的案件之所以那么触目惊心,而且案情之所以年年相似,根本的原因在于,我们的财政预算制度存在严重漏洞”;有人则关注如何处理涉嫌问题的官员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承担的责任,“审计问责”一时成为媒体热点;“审计风暴”还引发人们对现行审计体制问题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全国“两会”代表和委员提出审计体制改革建议。 其实,“审计风暴”暴露出的问题绝大多数发生在经济领域,但其根源却可追溯到政治领域,大都带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比如,就人大审批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来看,它既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人大监督政府的重要方面,而人大与政府之间的监督关系本身就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关系之一;就财政预算问题看,“中央预算屡被侵犯是个政治问题”,这种看法反映财政预算决不仅仅是个无关紧要的数字汇总问题,而是关系到民主制度是否名副其实的大问题——财政每一笔支出,都须公开透明,并受纳税人的监督和约束,这是在财政领域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审计问责”本质上反映出一种“民本”思想和“有权必有责”原则,体现出政府和官员必须对公众负责的开明的政治文化,“人们期待,对这些违规违法行为,必须问责,给公众一个彻底的交代”。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审计问责”还很可能引发或过渡到“政治问责”;审计体制来自于宪法规定,本身就是“国家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体制任何改革都与我国宪法和政治体制相联系。 由此可见,在今天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审计监督所涉及的社会层面和政治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政治含义也越来越明显,我们看审计问题的思维和视野也应“政治化”。那种再将国家审计作为会计学派生出来的一种附属理论和实务(如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检查说”、“经济监督说”、“财政财务监督说”、“方法过程论”等)已远远不能解释博大而深奥的审计现象了。“审计是民主与法治工具”、“审计工作具有宪法实践性质”和“审计监督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之一”这些真知灼见就意味着我们应以宪法和政治学的视野来梳理大量、复杂的审计现象,从中找出审计最本质的东西,形成系统、完整的认识体系,以此理清审计监督与政治经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探求审计监督的真谛和发展规律。 二、审计监督政治性的本质表现 当前,审计监督的政治性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利马宣言》中就明确指出:“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性的程度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审计监督之所以载入宪法,主要由于审计监督是国家行使政治与经济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审计监督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国外有学者说:“在绝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国家审计接近于国家权力设置的中心,因而应该具有较多的政治和民主意义。”李金华审计长也曾指出,“我国审计监督制度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现代国家审计是民主与法治的产物,更是推动民主与法治的工具。” 凡属于政治范畴的东西,其作用和意义必然也是政治的。比如,单就审计工作报告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看,石爱中副审计长就认为:“这意味着国家审计的作用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这些变化已将国家审计悄悄地推入了国家的政治程序……从形式上看,这场变革是经济的,但从本质上说,它确是政治的,因为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场变革中得到了实质性加强。” 看来,极有必要结合政治学来深化对审计监督内涵的认识。 政治,无疑是人类社会最为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由于时代的变化,世界观的不同,人们对政治的认识也千差万别。但无论如何谈论政治,都离不开权力这个主题。政治权力不仅是最基本的政治现象,而且还是解开人类社会各种各样复杂的现象的钥匙。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虽然政治与经济相比处于从属地位,但就政治而言,其核心仍然是国家权力问题,政治权力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因此,政治实际就是人们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以及对公共权力的运用过程,而政治学就是研究公共权力及与之相关联的政治关系、政治体制、政治行为、政治文化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从政治学看,审计监督之所以具有政治性,关键因为审计监督本身及其所反映出的种种问题的实质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事实上无论是何种审计监督工作,还是与审计监督紧密联系的财政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诸环节活动,无不属于公共权力范畴的种种问题,审计监督及其制度创新也无不是权力博弈的过程和结果。在当今中国政治经济环境下,审计监督的政治性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监督是一种宪政性监督。今天审计监督已被界定为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种产生于民主与法治并用于维护民主与法治的权力。纵观世界各国,国家审计的设置与职责被普遍列入宪法;而以监督政府财政收支为基本职责,直接满足的是代议机构实施财政监督职能的需要,实质就是对政府行政权的限制与制约,这使得审计监督被赋予浓重的宪政色彩,使其在强化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通过宪法界定的权力一般具有公共性,其功能和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民主与法治发育程度以及与特定政治制度之间的互动程度。综观世界审计史,人们发现:如果没有民主政治的根基,审计监督权只能依附于或从属于专制的皇权;没有法治制度的支撑,审计监督权只有随政府公权无限扩张而远离公民权利的维护;没有健全、有力的代议机构,审计监督权只有围绕集中化的行政权来建立和运行。可见,宪政建设步伐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的方向和进程。中国不仅在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需要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和宪政建设中更需要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